1. 貨運單僅限托運人將貨物交付給達方物流公司使用。雙方簽署后即生效。
2. 下列物品不予運輸: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目的地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易燃、易爆、易碎物品,放射性、有毒性、腐蝕性物品,活的物品,妨礙公共衛生或者容易產生污染的物品,貨幣及有價證券;
涉及到版權,知識產權的物品,違法物品。
沒有如實申報產品內容所引起的糾紛,由托運人負責。
3. 承運方對運輸途中由于意外所出現的延誤不做任何承諾。
4. 承運人收取的運費不包括清關需要的費用以及目的地政府所收取的進口物品稅。
5. 托運人所發送的貨物應符合目的地當地法律規定,如有不符所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托運人承擔。
6. 由于不可抗拒力量及自然原因或因政府機構扣留貨物所造成的損失,承運人不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7. 由于退件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托運人承擔。托運人有權放棄退件。
8. 本公司不負責其他任何由于寄運物品所產生的糾紛。
9. 若以掛號郵件或任何快遞方式寄出的物品,本公司會協助托運人與郵政系統或快遞公司聯系查詢或者賠償事宜。本公司不負責任何賠償。
10. 普通郵件(不屬于第9項)丟失,沒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