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單放貨”概述
按照國際航運慣例,承運人有義務在約定的卸貨港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憑正本提單提貨是國際海運的基本原則。但是,該原則有例外情況存在,主要有以下幾種。 (1) 憑單交付規則中理論意義大于商業價值的例外。如承運人能證明他有充分理由相信:要求提貨的人有權占有該貨物,且對提單的流轉情況有相當合理的解釋,則承運人可以被允許在對方未提交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 (2) 正本提單遲到,收貨人憑副本提單加保函提貨。由于造船技術的不斷提高、集裝箱的廣泛應用和港口的裝卸設備與集裝箱運輸的配套,使貨物在海運途中的時間大大縮短了。同時,提單卻因為流轉環節多、速度慢,無法滿足高速、高效的運輸要求。 (3) 收貨人不明或提貨人拒絕提貨時,承運人無須憑正本提單放行貨物,只需將貨物交付港埠當局或合法經營的倉庫,等待收貨人提貨即可 。 二、“無單放貨”的法律性質 對“無單放貨”行為法律屬性定位的不同往往會導致法律適用、審判程序和判決結果的差異。對此問題,學界觀點紛呈。最主要的爭議是“無單放貨”以違約還是侵權認定。而問題的本原則又不得不追溯到提單的法律性質上。 1.“無單放貨”屬于侵害物權的行為 對“無單放貨”的侵權性質認定,必須從分析提單的物權關系入手。提單物權關系是提單持有人對提單和提單項下的貨物支配關系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document of title)已經是一項公認的國際慣例。“物權憑證”概念來自英國法,并且被視為提單得以在國際貿易中發揮作用的核心;但是學界對于這一如此重要的概念卻并無統一的認識。 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早在1794年的Lickbarrow 訴Mason案中已獲得英國法院確認
,主要指它能代表貨物本身,其占有或轉讓與貨物本身的占有或轉讓具有同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