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貨人須知 :
將交送的貨物/樣品(以下統稱“包裹”)按規定包裝妥當,并詳細填寫“速遞詳情單”。
包裹內禁止夾帶違禁物品(違禁物品指易燃性、易爆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麻醉精神藥品、易碎性、液體、非法出版物等法律不允許的文件、物品)。
包裹內禁止夾帶有價證券、支票、增值稅發票、貨幣、現金、手機、首飾、高價值貴重物品等。
發貨人將上述物品經本服務部托運,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發貨人負責,給本服務部造成損失,發貨人應當補償經濟損失。
屬于郵政專營類的快件,請勿交本服務部運送。
對于因包裝、地址錯誤,托運貨物申報不正確及違反本服務部條約,不能送到目的地,本服務部不承擔賠償責任。
檢查:在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要求下打開檢查。因發貨人在發貨中夾帶違禁物品而導致政府部門沒收,一切責任由發貨人自負,本服務部保留追究發貨人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
對于體大質輕的包裹,以體積重為計重依據:
體積重量=長x寬x高/6000
責任范圍:
本服務部從快件收運時起至交付時止,承擔安全運輸的責任。在此期間如發生快件丟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應負賠償責任。對構成法律文本的客戶填寫的相關托運書、快遞單要認真妥善保管。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a) 不可抗力;
b) 快件本身性質引起的變質、減量、破損或毀滅;
c) 包裝方法或容器質量不良,但從外部無法發現;
d) 包裝完整,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
e) 快件貨物的合理損耗;
f) 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包括收貨人將貨件提回后才反映貨件短少、損壞、變質等)。
快件遺失損壞賠償辦法
遺失、損壞未申報價值的快件,最高賠償額為200元人民幣(含退回的運費);
凡申報價值超過200元人民幣的快件,本服務部在原收取運費的基礎上另外加收3%保價費,并以實際加收的保價費認定的申報價值的實際損失酌情支付賠償(不含退回的運費);
發貨人未在運費的基礎上另外增加支付3%保價費的快件,本服務部最高賠償額為500元人民幣,其他一切損失由發貨人自負;
自然災害、空難、戰爭、交通事故、政府行為等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及損毀,本服務部不負其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