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調度工作暫行辦法
2006-11-12 20:2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第一章 總則
一、 為了貫徹以農業為基礎,以工業為主導的發展國民經濟的總方針,加強汽車運輸管理,建立正常運輸秩序,合理組織運輸,充分發揮現有汽車的運輸效能,保證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運輸計劃,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訂本辦法。
二、 汽車運輸調度部門在安排運輸任務和執行調度工作時,應堅決貫徹農、輕、重的次序和先計劃內、后計劃外,先中央、后地方及保證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綜合平衡,全面安排。
三、 調度部門在進行調度工作時,應認真貫徹專業運輸與社會運輸相結合,近
代化工具運輸(汽車)與民間工具運輸(人力、畜力車)相結合的方針。
汽車與人力、畜力車的分工原則是:汽車主要負擔公路干線運輸,人力、畜力車主要負擔短途支線運輸。
四、 調度部門在進行調度工作時,應認真貫徹“安全質量第一”的方針,多快
好省地完成運輸任務。
五、 汽車運輸具有點多、面廣、流動和分散的特點,因此,調度工作必須認真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充分調動和發揮各級調度機構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六、 本辦法適用于各省(市、自治區)公路汽車運輸部門。各省(市、自治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請省人委批準公布施行,并報各大區中央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備案。
第二章 調度工作的任務
七、 調度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 在各級黨、政的領導下,進行運力運量平衡,合理安排運輸,并隨時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運力運量平衡計劃的實現;
(二) 根據運輸任務和運輸生產計劃編制汽車運行作業計劃,并通過運行作業計劃組織企業內部,如車隊、車站、車間、裝卸等環節,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進行有計劃的生產,最大限度地發揮汽車運輸的潛力;
(三) 掌握客貨流量、流向、季節性變化和裝卸現場的情況以及其他各種運輸工具的運輸情況,全面細致地安排運輸,并針對運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時向領導反映,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保證運輸計劃的完成;
(四) 根據各種物資調運路線情況,組織合理運輸,推廣線性規劃、循環運輸、甩掛運輸以及聯接運輸等先進調度經驗,研究和改進汽車運輸調度組織工作,以最少的人力、物力完成最多的運輸任務。
八、 各級調度部門在平衡運力運量時,對參加社會運輸的機關企業汽車,亦應納入當地運力運量計劃內,進行統一安排。
九、 各級調度部門在進行調度工作時,必須認真貫徹汽車計劃預防保修制度,保證在線路上運行的汽車和掛車,按時調回進行保修,嚴禁超載超拖,以維護車輛技術狀況的完好。
第三章 調度工作的管理體制
十、 根據公路汽車運輸應由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精神和汽車運輸的特點,各省可以實行二級平衡,三級調度,即:省交通廳為一級平衡和調度單位;在專區設立的汽車運輸管理局或運輸公司、運輸總站為二級平衡和調度單位;在各地區所設立的中心站、或單獨派駐貨源集中地區進行運輸的車隊等為三級調度單位。
十一、 各級調度機構在行政上受本單位的領導,在業務上受本單位和上級調度機構的雙層領導。
十二、 跨省、跨區的運輸業務,原則上應參照客貨的流量流向情況,由有關省、區進行協商派車運輸, 互相保證及時完成運輸任務, 并優先為兄弟省、區的車輛組織回程客貨。 跨專區的運輸路線和協作關系的調整, 要經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處)批準,跨省的要經過交通部批準。
十三、 各省(市、自治區)的汽車運力運量平衡計劃及運輸任務完成情況應按月向大區中央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報告。
第四章 調度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范圍
十四、 各省(市、自治區)交通廳(局、處)應成立總調度室,專區級汽車運輸管理機構(或其同級機構)應成立調度室,專區級汽車運輸管理機構所屬單位應成立調度分區或調度組。在客貨集中的地區,可根據需要派駐現場調度員。
十五、 各級調度機構必須貫徹下級服從上級的組織原則,以保證國家運輸政策與計劃的貫徹執行。省總調度室是省汽車運輸調度的最高指揮機構,省以下各級調度機構均應服從總調度室的領導。
十六、 省(市、自治區)一級總調度機構的職責范圍:
(一)組織全省(市、自治區)月度汽車運輸運力運量平衡會議,審核平衡專區汽車運輸月度運力運量平衡計劃,提出全省(市、自治區)運力運量平衡方案,并下達執行;(二) 負責全省(市、自治區)國營汽車運輸部門的車輛調度、指導和安排工作,并組織臨時性的地區間汽車相互支援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