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第五條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招標投標行為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并隨著市場的發(fā)展而發(fā)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原則。各國立法及國際慣例普遍確定,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例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國內競爭性招標采購指南》中規(guī)定:“本指南的原則是充分競爭,程序公開,機會均等,公平一律地對待所有投標人,并根據事先公布的標準將合同授予最低評標價的投標人。”《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在立法宗旨中寫道:“促進供應承包商為供應擬采購的貨物、工程或服務進行競爭,規(guī)定給予所有供應承包商公平和平等的待遇,促使采購過程老實、公平,提高公眾對采購過程的信任。
所謂“公開”原則,就是要求招標投標活動具有較高的透明度,實行招標信息、招標程序公開,即發(fā)布招標通行,公開開標,公開中標結果,使每一個投標人獲得同等的信息,知悉招標的一切條件和要求。“公平”原則,就是要求于“三公”原則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重要性,《招標投標法》始終以其為主線,在總則及分則的各個條款中予以具體體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