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共安廳(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改委: 2005年4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委員會修訂發布了強制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了認真貫徹落實《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范和統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標識,保障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安全運行,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督促運輸企業認真執行國家標準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區別于其他車輛的主要標識,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警示及救援參照作用,一旦發生運輸安全事故,搶險救災部門可根據標志提示,迅速確定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及時、正確地制訂搶險方案,將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各級交通、公安、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督促危險品運輸企業嚴格執行國家標準。交通部門在2006年12月31日前,組織、指導、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上安裝或更換相應的標志燈、標志牌,確保標志標識正確、規范、醒目。同時,要對現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標志、標識進行全面檢查,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立即進行整改。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志的整改換發工作,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逾期達不到國家標準規定的,由原發證的單位吊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和《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第77號令)的相關規定,在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工作時,對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不按規定懸掛警示標志的,不予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安全監管部門配合交通、公安部門,督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嚴格執行《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