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是新興的一個熱門行業,市民逐漸接受這種方便快捷的途徑,并且采用物流托運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其中不容忽視的是,一旦出現客戶所托物品丟失,而又沒有保價,責任誰來承擔?
海南師范大學的魯同學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
未保價只能按托運費3倍賠償
日前,小魯再次來到位于新港的
海口某物流公司,就賠償問題與該公司協商。
據該公司張經理介紹,物流公司托運物品,很少會有丟失的情況。按該公司的規定,一旦托運的物品在沒有保價的情況下出現丟失情況,該公司只能按托運費的3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小曾花4000多元買的電腦托運丟失,只能得到120元的賠償。至于小魯所說當時工作人員沒有提醒他保價一事,只是口頭協議,現在也無從考究,不過公司已在辦公桌上放有提示牌,提醒顧客為托運的物品參加保險,雙方簽定的托運單據上也有保價提醒。
他告訴記者,小魯是把電腦主機從海口托運到浙江省
湖州市,而該公司并沒有直接開設從海口到湖州的運輸路線,而是通過
廣州的某物流公司分流的。他們公司把電腦主機安全地從海口運送到廣州,但它在從廣州到湖州的路上丟失,所以他們公司并不負責直接賠償。張經理表示,他們只能通過同廣州的某物流公司協商賠償,盡量減少小魯的損失,具體賠償金額由廣州某物流公司視情況而定。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在電話中,廣州的這家物流公司同意負責賠償魯同學一臺電腦主機,但是價格要控制在丟失的那臺電腦主機的價格之內。
小魯及張經理對此結果均比較滿意。
法律人士:該條款顯失公平
記者就此事進行了隨機調查,不少市民表示聽說或親身經歷過托運物品丟失的事情,而且物流公司從來不會對未保價的物品給予補償。被調查的多數市民認為物流公司這種不負責的做法及所謂的“公司規定”有“霸王條款”之嫌。市民田先生認為,“物流公司在接到我貨物的那一刻起就應該對我的貨物安全起到保護責任,現在在他們物流自己的運輸途中丟失,也應該屬于物流公司對我們的貨物保管不當,在我們能充分證明貨物的實際價值情況下,貨運公司應該按照價格進行賠償,而不是僅僅托運費的3倍就能解決。”
相關法律人士對小魯這種情況表示,對方承擔賠償責任是肯定的,但是賠償數額,就要看是否能達成協議了,如不能達成協議,就要看你們之間的運輸合同的約定。如果當時訂立的是格式合同(即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貨物價值與賠償金數額相差甚遠是否合理?該人士稱,盡管目前托運行業存在“不保價就只能按運費幾倍賠償”的行規,托運公司和貨主簽訂的托運協議上也都有此類條款規定,但該條款顯然違反了“公平原則”,并不合理。他提醒市民托運貨物時還是進行保價處理更為穩妥,以免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