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倉庫質押承兌是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工具之一。保全倉庫質押承兌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并向開戶銀行申請,以承兌申請人向銀行按規定的比率(一般為30-40%)存入保證金和由第三方
物流企業代銀行監管的承兌申請人擁有所有權的倉儲物品質押(存貨不足時需經過質押承兌申請人供貨單位提供擔保,擔保單位按銀行要求組織發貨,物品必須由指定的第三方物流企業占有,下同)為基礎,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商業匯票。申請辦理保全倉庫質押承兌匯票必須以商品交易為基礎,最長期限不超過六個月。并非所有的商業銀行都在辦理此類業務,目前辦理該項業務的主要有廣發行、光大銀行等。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保全倉庫質押承兌是商業銀行承兌匯票辦理的一種方式,其突出特點是質押物品由第三方物流企業占有(代銀行行使監管權)并附加有條件的流動性。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承兌申請人均可向開展此項業務的商業銀行申請辦理該業務:一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帳戶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二是具有營業執照和法人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三是上年度和當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四是倉儲合同和由第三方物流企業簽發經銀行審核合法有效的倉單或準倉單(如入庫單等);五是第三方物流企業的有關資料(包括營業執照或法人執照復印件、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六是銀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如商品交易合同、增殖稅發票原件或復印件等)。銀行各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調查、審查。經審批同意后,銀行、承兌申請人及物流企業三方簽訂保全倉庫質押承兌協議,承兌申請人按規定繳納手續費,銀行為保全倉庫質押承兌申請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
保全倉庫質押承兌的融資條件是:質押承兌申請人向融資銀行繳存一定比率的保證金(如30%),敞口部分由質押承兌申請人以其在第三方物流企業儲存的物品為質押(質押物進項不含稅價格總和的70%為承兌匯票票面總額),第三方物流企業接受銀行委托占有、監管質押物并根據質押承兌申請人的經營情況按銀行指令組織物品進出庫操作。在保全倉庫質押模式下,質押承兌申請人為融資方,銀行系授信方,物流企業是聯系銀行和質押承兌申請人的橋梁和紐帶,三方互為依賴、互為制約,促使三方走到一起的前提和基礎便是利益驅動。
下面以
鄭州地區某鋼材經銷商為例,對保全倉庫質押模式前后三方經濟效益進行分析。
案例——自有資金操作模式
某經銷商(案例中牽涉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地方均使用模糊語言)系某鋼廠河南省四大地區代理之一。該經銷商擁有可支配流動資金3000000.00元,2001年銷售規模為5450噸,該經銷商開戶銀行為廣發行鄭州分行某支行。資料顯示:該經銷商2001年平均綜合進貨成本為2210元/噸,經銷利潤含量為35.6元/噸,資金周轉率為4次/年。該經銷商擁有經銷渠道優勢,2001年市場調研預測2002年經銷能力可達到3萬噸。實際情況是:該公司受資金制約經常出現缺貨,不僅損失了市場機會,而且也嚴重影響了企業的商業信譽。該經銷商采取現貨操作模式,經銷商品全部存入某物流企業,物流企業收費標準為25元/噸。某物流企業物流收入利潤率為5.3%。同時雙方約定:若該經銷商每年入庫資源量達到15000噸(含),則物流收費標準下調1元/噸。
為便于以后分析,我們先作如下假設:
1.不考慮規模效益;
2.2001年、2002年綜合進貨成本、利潤率不變;
3.銀行創造的派生存款全部在同行體現并能全部創效,銀行效益僅考慮存貸款因素,三個月及以下商業銀行存貸款基準利率分別為1.71%和5.04%;
4.銀行現金留存率為20%;
5.質押承兌的手續費為0.5‰;
6.經濟活動是按照時間均勻分布的。
一、自有資金操作模式下效益分析(2001年度)
(一)經銷商效益分析
經銷利潤=5450噸×35.6元/噸=194020.00元
回款存款利息收入=(3000000.00÷2)×(1.71%÷12)×1.5×4=12825.00(元)
經銷效益總額=194020.00+12825.00=206845.00(元)
(二)物流企業效益分析
物流收入=5450噸×25元/噸=136250.00元
物流利潤=136250元×5.3%=7221.25元
(三)開戶銀行效益分析
由于該經銷商采用自有資金訂貨模式,流動資金期初全部匯出,貨款陸續收回。
根據以上假設,銷售回款創造的銀行存款基數按三個月周期的中間值(即存款期限為一個半月,下同)計,則有,存款基數=3000000.00÷2=1500000.00(元)
銷售回款創造的派生存款= D·1/r=1500000.00×1/20%=7500000.00(元)
銷售回款創造的貸款利息收入=7500000.00×(5.04%÷12)×1.5×4=189000.00(元)
銷售回款存款銀行利息支出=1500000.00×(1.71%÷12)×1.5×4=12825.00(元)
開戶銀行效益總額=銷售回款創造的貸款利息收入-銷售回款存款銀行利息支出
=189000.00-12825.00=176175.0(元)
案例——保全倉庫操作模式
2001年12月16日,為擴大經銷規模,解決缺貨問題,該經銷商決定實施保全倉庫質押模式下的經銷操作,申請質押額度為10000000.00元,期限為三個月(2001年12月25日至2002年3月24日),保證金為30%。2002年3月24日,首期承兌款全部解付。3月26日、6月28日、9月31日,該經銷商又連續三次滾動辦理質押承兌各10000000.00元,期限均為三個月,運作情況良好。
二、保全倉庫操作模式下效益分析(2002年度)
經銷商效益分析
2002年度實際經銷規模=(10000000.00×4)÷2210.00=18099.55(噸)
(1)2002年度實際經銷利潤=18099.55×35.6=644343.98(元)
(2)2002年度保證金存款利息收入=3000000.00×(1.71%÷12)×3×4=51300.00(元)
(3)2002年度銷售貨款創造的利息收入=(10000000.00÷2)×(1.71%÷12)×1.5×4=42750.00(元)
(4)2002年度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10000000.00×0.5‰×4=20000.00(元)
2002年度經銷商效益=(1)+(2)+(3)-(4)
=644343.98+51300.00+42750.00-20000.00=718393.98(元)
某物流企業效益分析
2002年度物流收入=18099.55×(25-1)=434389.20(元)
2002年度物流利潤=434389.20×5.3%=23022.63(元)
授信銀行效益分析
30%保證金創造的派生存款:
D=R·1/r=(10000000×30%)×1/20%=15000000.00
銷售回款創造的銀行存款規模按三個月周期的中間值計(即存款期限為一個半
月),則有,存款規模=10000000÷2=5000000.00
銷售存款創造的派生存款=D·1/r=5000000×1/20%=25000000.00
(1)保證金創造的貸款利息收入(按基準利率、三個月一個周期計算,下同):
15000000×〔(5.04%÷12)〕×3×4=756000.00(元)
(2)銷售回款創造的貸款利息收入:
25000000×〔(5.04%÷12)〕×1.5×4=630000.00(元)
(3)銀行手續費收入為:
10000000×0.5‰×4=20000.00(元)
(4)保證金利息支出
3000000×(1.71%÷12)×3×4=51300.00(元)
(5)銷售回款利息支出
5000000×(1.71%÷12)×1.5×4=42750.00(元)
銀行效益總額為:
(1)+(2)+(3)-(4)-(5)=商業銀行的收益總額-商業銀行的支出總額
=756000.00+630000.00+20000.00-51300.00-42750.00=1311950.00(元)
三、保全倉庫操作模式前后效益對比分析
單位 2001年效益(元) 2002年效益(元) 增加額(元) 增長率(倍)
經銷商 206845.00 718393.98 511548.98 2.47
物流企業 7221.25 23022.63 15801.38 2.19
商業銀行 176175.00 1311950.00 1135775.00 6.45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保全倉庫質押模式下,商業銀行、經銷商及物流企業實現了“三贏”,這種模式是由銀行金融創新推動的。當然,這種合作模式是有風險的,但高風險和高收益總是相伴而生的。從上表可以看出,商業銀行和質押承兌申請人是大的受益者,物流企業雖然也同時受益,但風險與收益極不配比,因而在操作中,物流企業往往需要收取質押手續費(向質押承兌申請人收取,一般為0.1‰至0.5‰,本案例不作分析)和物品監管費(向承兌商業銀行收取,與銀行向質押承兌申請人收取的手續費相當,本案例不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