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昨日在就海關查驗問題答問時表示,為避免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出現單貨不符而受到處罰的情況,企業可以先驗貨再向海關進行申報。
據了解,目前企業往往是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與外商商談進出口業務,對進出口貨物僅是看樣品。導致進口商品經多個環節、遠涉千山萬水到達我國口岸時,規格、數(重)量、性質等與合同說明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這時,如果企業依照原合同的規格、數量、重量向海關申報,就屬單貨不符,一旦被海關查驗發現,將被處罰。對此,海關總署表示,實際上《海關法》是允許貨主在申報前查看貨物或提取貨樣的,貨主可根據實際情況行使這個權利。如果對進口貨物的情況心中無底,應先驗貨物再申報。
海關總署同時介紹說,查驗是海關的一種正常的執法監管行為,是在維護貨主的合法權利,貨主有義務進行配合。當海關通知查驗時,貨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要及時到達指定的查驗作業區進行配合,如果超過規定時間不到又沒有合理的理由,海關將自行開拆貨物查驗,由此引起的相關損失由貨主自負。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在實際查驗中,貨主要按照海關的卸貨要求,自行或委托口岸搬運公司搬移、開拆和重封貨物,并負責由此產生的相關裝卸費用。
此外,海關總署表示,在貨主本人已經配合的情況下,不管海關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只要在客觀上給被查驗貨物造成損壞,就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賠償貨主實際損失。 (作者/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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