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國資將有法可依
2007-12-25 14:2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2月23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國有資產法草案首次提交審議。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向常委會組成人員作草案說明時指出,在中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國有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取得明顯成效的同時,也應該清楚地看到,有些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甚至無償分給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比較嚴重。
石廣生表示,保護好國有資產,維護好國有資產權益,鞏固和發展國有經濟,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對于增強綜合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草案直指經營性國資
國有資產一般可劃分為由國家對企業出資形成的經營性資產,由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等組織使用管理的行政事業性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森林、水流等資源性資產。草案規定:本法適用于經營性國有資產,即國家對企業的出資和由此形成的權益。
“雖然國有資產有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資產和資源性資產的分別,但它們在功能、監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難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調整。有關資源性資產和行政事業性資產的管理目前均已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調整,而經營性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迫切需要專門立法的問題突出。”石廣生指出。
石廣生補充說明,考慮到對金融類資產監管的特殊性問題應適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營性國有資產中金融類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執行。
原則規定國資經營預算
草案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并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范圍、編制原則、編制和批準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將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預算管理,有利于合理調整和規范國家出資企業的收入分配關系,有利于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石廣生表示。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向國有資本分配的利潤,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國家出資企業清算收入中屬于國有資本的收入和國有資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國有資本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具體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
四個層面監督國有資產
草案規定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四個層面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
對國資委的定位,草案剝離了其本不應當承擔的監督管理的職能,而是規定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而不承擔其他的義務。其所實施的監督也只是作為股東對其資產的監督,與政府行政機關的監管相區分。
草案明確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即“管人、管事、管預算”。同時也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監督企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但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
草案還對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如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的不同類型,對關系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決策程序作了明確規定;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資產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