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時間有調整
本報訊(記者吳妍焱實習生趙鶴鵬)2月5日,記者從遼寧省交通征稽局了解到,從2月起,公路養路費繳納時間由月底前繳納下月養路費調整為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同時,逾期繳納公路養路費者將被征收滯納金的標準,也由原應繳公路養路費的百分之一調整為千分之五。
養路費繳納時間調整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燃油稅正式實施前切實加強和規范公路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2月起遼寧省交通征稽局正式調整公路養路費繳納時間。機動車自進行車籍登記之日起按規定繳納養路費。養路費按月繳納,也可以預繳。繳費義務人應在每月10日前繳納當月養路費。對未按期繳納的,除全額追繳外,還要依法收取滯納金和罰款,滯納金按原繳納標準減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養路費額的千分之五。
依據《通知》,遼寧省將原來月底繳納下月養路費繳費的規定進行調整,日期延長了10天。據介紹,這種做法有利于緩解月末繳費的高峰,同時依據新標準,滯納金收取的標準降低,原來因欠繳養路費需要收取1000元的滯納金,現在將被收取500元。
運輸車輛可適當減免
對原享受減征、免征優惠,現因改革改制、實行承包經營等原因已成為以贏利為主要目的的車輛,不得減征或免征養路費。對經交通部核準的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推薦車型以及國家鼓勵使用的運輸車輛和三輪汽車,可適當減免養路費。符合國家或省減免征公路養路費規定的車輛,車主應于每年2月末前向車籍地征稽分局提出辦理當年減免征申請,報市征稽局審批。新增車輛自核發牌證30日內辦理減免征審批。
征稽有統一標準
記者從遼寧省交通征稽局了解到,目前在養路費征收管理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少數車主對征收養路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存有模糊認識,逃繳、漏繳養路費。為爭搶費源,部分地區隨意降低征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改掛本地牌照,遼寧還存在很多“外掛車”。另外,暴力抗費事件時有發生等,造成國家規費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設和養護的順利進行。
針對現狀,國家要求各地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核定辦法、程序及權限制訂和調整養路費征收標準,即根據運輸企業平均營運收入額的12%-15%進行測算,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后執行,同時報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交通部備案。今年3月前,少數已擅自降低征收養路費標準的地區都要糾正,對故意降低養路費征收標準吸引外地車輛掛靠的,將被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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