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聯合下發的津財金[2006]22號文件有關規定,物流企業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減免及返還等優惠政策。具體為:
(1)對于新設立的大型分撥、配送、采購、包裝類物流企業及期貨交割庫,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后三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前二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2)對于新設立的大型倉儲類物流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營業稅,后二年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后二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3)對于新設立的大型專業物流服務類企業,從事貨物運輸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獲利年度起,由同級財政部門三年內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4)對于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大型倉儲企業發生的運輸、倉儲專用設備設施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息給予20%的補貼,累計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5)對于新設立的大型專業運輸企業專門用于營運業務的運輸設備,可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提取折舊,并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