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是建養管主體
在湖北,以往農村公路建養管有的以縣(市)政府為主,有的以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為主,有的以縣級公路管理機構為主。農村公路建養管責任主體的多重性和不明晰,嚴重影響了農村公路建養管正常開展,特別是非列養農村公路,由于沒有明確鄉(鎮)政府及村委會為責任主體,加上資金缺乏,大部分處于失養、失管狀態。近年來,盡管國家和湖北省加大了農村公路建設的投入力度,但這些資金都是引導性和補助性質的,地方財政沒有固定的資金投入,有的甚至沒有資金投入,地方自籌資金基本上是通過農民投工、投勞、企業或個人捐款方式籌集。
《條例》明確了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根據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并在交通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負責鄉道的建設和養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在縣級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幫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設和日常養護的組織實施工作。
公路渡口、客運站場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和建設
《條例》確立了農村公路的規劃原則和編制權限,規定農村公路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生活、農業生態環境的實際編制,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結合。《條例》還特別規定農村公路渡口及農村客運站場設施應當與農村公路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同步建設。這些規定符合交通部關于農村公路渡口和客運站場是農村公路的延伸等原則要求,有利于避免農村公路的無序發展和重復建設,有利于實現國家提出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公路建設路、運、站一體化的目標。
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
針對農村公路建設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條例》既考慮了農村公路建設的特殊性,規定農村公路建設應當利用現有道路進行改建和擴建,又兼顧農村公路發展的可行性,規定縣道按照不低于三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鄉道應當按照不低于四級公路技術標準建設,村道建設標準應當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和經濟條件確定,一般不宜低于四級公路下限標準。
農村公路建設安全質量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也是實現農村公路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條例》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
建設、養護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
基于農村公路具有顯著的社會公益屬性和公共產品的特點,確立穩定的農村公路資金來源,開辟固定的資金籌集渠道十分必要。《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為主、農村村組(社區)為輔、社會各界共同參與的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籌集機制。
省級人民政府對列入省級農村公路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定額補助,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相應安排配套補助資金與省安排的定額補助資金同步到位。同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按照每年每公里一定數額的標準,安排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資金,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為了做到有路必養,《條例》規定非列養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按照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標準籌措安排。
提倡采取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形式養護鄉村道路
近年來,湖北省不少地方在養護的組織形式上進行了成功的探索,有的鄉、村采取委托管養或建立管養協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形式,有效解決了鄉道和村道的日常養護問題。《條例》把這些做法作為一種制度固定下來,形成長效養護機制。《條例》還規定,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方式籌集村道建設、養護管理資金,應當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農村公路建設、養護、管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