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我國農藥生產企業的技術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一批高附加值殺菌劑、除草劑等新產品相繼投放市場,國際競爭力有所增強。然而,農藥出口的增長幅度卻呈下降趨勢,從2000年上半年的30%下降到2005年的9.4%。而2007年更是出現了自1997年以來出口總量及創匯金額的首次負增長。近日,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對此進行的專題調研表明,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影響了農藥生產企業的出口。
1999年6月9日,農業部和海關總署聯合下發、并于當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于對進出口農藥實施登記證明管理的通知》。該《通知》明確要求,在我國從事農藥進出口業務的單位,必須向農業部遞交申請,符合條件者將得到由農業部簽發的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
自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實施以來,農藥企業要經營出口業務就愈發困難。據農藥生產企業反映,困擾企業的最大問題是辦證時間長,辦證機構工作效率低。每單業務都必須辦證,而從生產廠家給外貿出口企業郵寄委托書至最終出貨需要15天左右,致使一些外商急需的產品不能及時交貨,外商對國內企業的信任度由此降低。為了便于證明的辦理,許多農藥生產企業不得不在北京設立辦事處或派人長駐北京,或求助于專門為此設立的中介組織。此外,許多專為國外公司定制的農藥品種,因國內市場無需求而沒有辦理農藥登記。為獲得農藥進出口登記證明,企業不得不在按出口目的國要求辦理登記的同時,再花額外費用辦理本不必要的國內農藥登記。。
與此同時,辦理證明的費用也成為出口企業的一大負擔。相關部門對于需要辦理進出口登記證明的企業一律收取辦證費用。2004年以前,辦理一份農藥出口登記證明費用為100元,加急200元;2004年以后,部分企業改由與辦證部門簽訂服務協議,每份證明費用降至60元。辦理費用不論出口量的多少,而是按出口批次計算:一單貨不論1千克或者100噸,都要繳納同樣的費用。據粗略統計,農藥出口企業每年僅辦理出口證明費用一項直接增加的成本就達數百萬元,而因辦證時間延誤、為辦證付出的人力、物力成本還沒有核算其中。
該登記證明實行“批次制”,即每批進出我國境內的農藥產品都需辦理,即使是半個月前剛出口的同一種農藥,再出口時也必須重新審批,全部程序再走一次。
農業部和海關總署出臺此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規范農藥生產企業的出口行為,但結果卻是影響了合法生產企業的出口,讓部分非法企業鉆了空子。
按照2001年11月29日國務院頒發的《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登記并非是在我國獲得合法生產資格的惟一行政許可。企業還需獲得“農藥核準”及“農藥生產許可”方能生產。但是,有了登記證明這條路后,大量未取得“農藥核準”及“農藥生產許可”的企業卻可以通過辦理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明來從事產品出口。甚至相關部門還設立了一個CHD的特別簽證辦法,沒有登記的企業及產品也可通過這種方式出口。一些小型化工廠,雖不是國家定點企業,但在取得了CHD的特別簽證后,產品同樣可以出口。因為其設備簡單,沒有安全和環境保護設施的投入,因而生產成本大大降低。直接造成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農藥市場上的惡性競爭,導致我國出口農藥遭到國外高頻次的反傾銷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