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被勸退賠償10萬合理嗎?
2008-11-17 12:1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網友lucky的困惑:
工資結構:我1991年進入某大型民營集團任分公司總經理,1991年的工資水平是年薪1.5萬;后每年遞增,到2000年調入集團總部前,年薪是8萬左右;2005年至2008年9月期間,年薪一直保持在20—25萬水平。但我的工資構成比較含糊,集團也沒有相應成文的工資構成規定,只知道以前每月的基本工資是3500元,廉潔保證金每年3萬,汽車補助每月1500元,配偶無就業補助每月1000元,每年業績獎勵3—5萬左右。民營企業在工資構成上不是很正規,都按年薪算,2005年—2008年每年年薪基本是20萬,再加3—5萬的業績獎勵。我所在的城市人均工資年薪為1463*3*12=52668元。
勞動合同:我在2000年調入集團成為集團中高層領導時簽署了勞動合同,但沒有明確服務年限。但我在公司工作已達到17年工齡,應算長期合同了。
勸退原因:集團公司經營層最高層領導者發生變化,新經營最高領導者大量設立個人親信人員作為公司中高級領導,故把原有在要職員工勸退。其被勸退者沒有任何工作上的失誤和過錯。
我距法定退休年齡只有4年,企業對此拿出2種選擇:1.寫辭職報告就可以領10萬賠償金;2.不寫就調動職務并降級,月工資不足5000元。
我在公司服務了17年,對集團總裁有深厚的個人感情和事業的忠誠度,勸退時不想讓總裁為難,被迫自己提交辭呈,公司付了10萬元經濟賠償,請問,10萬元的賠償合理嗎?
[特約顧問阿克答復:]
單純從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來看,10萬元對于你來說并不算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你的年薪有25萬,即使扣除那些補助性質的模糊收入,月工資也遠遠高于所在地的人均工資的三倍4389元。因此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將受到這一條款的制約。計算公式為4389×12=52668,這你已經算出來了。
不過問題在于,這家公司并沒有合法的理由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用很長的篇幅規定了,哪些情況公司可以辭退員工,哪些情況員工可以辭職。從你的描述來看,公司僅僅是“一朝天子以朝臣”式地調整,沒有合法理由支撐。所以公司領導希望用高額的經濟補償金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避免法律風險。
這樣分析下來,這件事的主動權實際上在你手里。公司所倚靠的,無非是用工自主權,即他有權調整其工作崗位。不過調整工作崗位也不能夠隨心所欲。無論是仲裁還是法院都會對于公司調整員工崗位的合理性作一些判斷。如果不符合充分合理的要求,崗位是要恢復的。當然薪資的調整也是如此。對你來說,原先是月薪超過2萬的,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不到5000元,粗看上去就不太合理,如果單位不能拿出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調整是合理的,可以要求恢復原先的崗位和薪資。
當然從你的角度來看,一是離退休不滿5年,二是在一個平均工資不到1500的城市拿25萬的年薪,也許可以超脫地看這件事。選擇權在你手里,怎么辦最終還是看你的決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