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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貿易管制概述

2008-11-6 14:4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對外貿易管制又稱為進出口貿易管制,即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是指一國政府從國家的宏觀經濟利益、國內外政策需要以及為履行所締結或加入國際條約的義務出發,為對本國的對外貿易活動實現有效的管理而頒布實行的各種制度以及所設立的相應機構及其活動的總稱,簡稱貿易管制。 
  從宏觀上講,一個國家對外貿易管制制度體系是多視角全方位的,涉及工業、農業、商業、軍事、技術、衛生、環保、稅務、資源保護、質量監督、外匯管理以及金融、保險、信息服務等等諸多領域。貿易管制類別形式按照其不同的需求有著多種分類,目前國際上通常有兩種分類形式:一種是按照管理目的分為進口貿易管制和出口貿易管制;另一種則是按其管制手段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而我國貿易管制則是按管制對象分為貨物進出口貿易管制、技術進出口貿易管制和國際服務貿易管制。出于對本教材內容結構和授課目的的考慮,本章在概括介紹對外貿易管制有關基礎知識的前提下,重點介紹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有關貨物和技術的管制制度、措施(不包括關稅制度、措施)以及在執行這些貿易管制措施中涉及報關規范的相關內容。 
  一、對外貿易管制 
  對外貿易管制所遵循的法律與制度是各國政府或為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增加出口,限制進口而采取的鼓勵或限制措施;或為政治目的,對進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目前,對外貿易管制已成為各國不可或缺的一項重要政府職能,是一個國家對外經濟政策的具體體現。 
  (一)對外貿易管制的產生與發展 
  政府對對外貿易進行管理由來已久,自從有了國家,有了對外貿易,就出現了政府對對從貿易管制的目的我們不難看出貿易管制政策是一國對外政策的體現這一顯著特點,正是為了實現上述目的,各國都要根據其不同時期的不同經濟利益或軍事和政治形勢需要,隨時調整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因此,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的貿易管制政策是各不相同的。這種貿易管制會因時因勢而變化的性質,是貿易管制的又一大特點。 
  各國對外貿易管制的重點一般放在對進口的管制上,這是由于進口管制的目的在于通過保護本國國內市場的途徑,,保護本國的經濟利益。對于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而言,在進口管制中通常又稱之為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之所以稱之為壁壘,是因為不論是通過對外國進口商品征收高額進口關稅,以提高進口商品成本,達到提高本國同類商品的競爭力的進口關稅措施,還是通過進口許可或配額制,以及其他如外匯管制,制定煩瑣苛刻的衛生、安全、質量、規格標準等手段限制進口的非關稅措施。其目的均是通過這些措施,將國內市場保護起來,從而形成一組“保護墻”。但我們應該辨證地看待貿易管制這組“保護墻”,雖然貿易管制有效地保護了本國國內市場和本國的經濟利益,但從某種意義上講,貿易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世界經濟交流,抑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因此,如何充分發揮貿易管制的有利因素,盡量減少其帶來不利因素,變被動保護為主動、積極的保護,是衡量一個國家管理貿易水平的標志。因此,對外貿易管制的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能否合理運用貿易管制手段是衡量一國管理貿易水平的標志。 
  (二)WTO與貿易管制 
  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它的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繼承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合理內核,包括其宗旨、職能、基本原則及規則等。它是協調、處理國家間關稅與貿易政策的全球性國際經濟組織,而世界貿易組織所要協調和處理的這種關稅與貿易政策,也正是各國貿易管制的內涵。 
  1.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與貿易管制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是,通過彼此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擴大服務的生產與貿易,建立可持續發展目標等,以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保證充分就業,增加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提高生活水平。世界貿易組織主張利用多邊貿易談判的方式,解決貿易爭端,以達到削減貿易管制措施的目的。 
  2.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與貿易管制 
  世界貿易組織有五大基本原則,即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及公平競爭原則。每條原則都有涉及貿易管制的內容,其中自由貿易原則與貿易管制最為密切。 
  自由貿易原則的含義是在世界貿易組織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削減關稅和減少其他貿易壁壘,擴大成員方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有規則地實行貿易自由化。世界貿易組織倡導并致力于推動貿易自由化,要求成員方盡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貿易障礙,開放市場,為貨物和服務在國際間的流動提供便利。這些不必要的貿易障礙,實際上就在貿易管制措施范疇內,包括削減關稅和減少除關稅以外的各種限制措施即非關稅貿易壁壘。另外,世界貿易組織還就一些可能限制貿易的措施制定了專門協議,以規范成員方的相關行為,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不斷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 
  3.貿易組織政策評審機制與貿易管制 
  世界貿易組織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由幾乎世界主要貿易國參加的處理國與國之間貿易規則的全球性經濟組織。該組織是根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即WTO協議)誕生的,以該協議為核心,形成了一套系統的國際貿易法律規則,從而約束各國政府制定符合這套法律規則的對外貿易政策。世界貿易組織政策評審機制就是為實現這種約束而建立起來的,現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中固定的制度。該機制的宗旨是通過經常的監督,增加各國貿易政策及實踐的透明度和相互了解,提高公眾及政府間在對外經濟政策問題上的爭論質量,同時對每一成員對外貿易政策制定及實施情況,以及這些政策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有一定時期的、綜合的評價。由于貿易管制措施是一國對外經濟政策的具體體現,因此各國貿易管制政策是世界貿易組織監督、評審的重點項目。 
  二、對外貿易管制目標的實現 
  既然對外貿易管制是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因此它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均屬于強制性法律范疇,任何從事對外貿易活動者都必須無條件予以遵守。政府實現對外貿易管制目標就是以這些法律制度為保障,依靠有效的政府行政管理手段來最終實現的。 
  1.海關監管是實現貿易管制的重要手段 
  海關執行國家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督管理,即海關監管來實現。我國《對外貿易法》將對外貿易劃分為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而這些貿易,尤其是貨物進出口貿易以及以貨物為表現形式的技術進出口貿易,都是最終要通過進出境行為來實現的。作為我國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的海關,依據《海關法》所賦予的權力,代表國家在口岸行使進出境監督管理職能,這種特殊的管理職能決定了海關監管是實現我國這類貿易管制目標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對外貿易的國家管制作為一項綜合制度,是需要建立在國家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合理分工的基礎上,通過各盡其責的通力合作來實現的。我國《海關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所以海關是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的執行者,外經貿及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則是相關貿易管制措施的制定者。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外經貿及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缺少海關監管這一環節,任何對外貿易管制政策都不可能充分發揮其效力。 
  海關執行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海關監管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海關法》賦予了海關在口岸實施貿易管制的基本權力,《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該條款是海關對有關進出境貨物、物品實施禁止性或限制性貿易管制措施管理程序條款。其意義旨在明確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立法主體和立法程序,規范海關執行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執法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保護當事人權益。該條款也是海關為執行國家貿易管制政策所制定的相關監督管理程序之法律依據條款。 
  《海關法》第四十條規定“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規定的,海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授權做出的規定實施監管,該條款不僅賦予了海關對進出口貨物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權力,還明確了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是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監管工作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行政管理職責分工,與對外貿易管制相關的法律法規分別由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委(局)負責制定頒發,海關則是貿易管制政策在貨物進出口環節的具體執行機關。因此,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或制定有關監管程序時,必須以貿易管制政策所涉及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重視這些法律法規與海關實際工作之間的必然聯系,以準確貫徹和執行政策作為海關開展各項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原則,制定合法、高效的海關監督管理程序,充分利用《海關法》賦予的權力,確保國家各項貿易管制目標的實現。 
  2.執行貿易管制政策海關監管方式 
  海關監管是全方位、多角度、立體式的。包括合法運用各種監管手段和程序對商品屬性、數量、外觀、內容等實物式管理和依法審核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發票、箱單、合同、手冊、批件等單證式管理。前者是對物的管理,是物流監控的范圍,后者是對單證的管理,也就是對海關管理相對人進出口行為合法性的管理。海關管理是兩者的有機結合,是互為因果,互相制約,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的。如何準確、有效地執行貿易管制政策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是這兩種海關管理所要達到的共同目標,也是實現二者有機結合最基本的出發點。這種有機的結合表現為:代表合法進出口的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包括一些臨時性貿易管制措施)是海關監管貨物合法進出的書證,通過上述各個環節對單證的管理,確定做到單單相符、單機相符,從而實現在查驗放行環節驗證單貨是否相符的目的。因此說對物流的監控管理是海關確保貨物合法進出的基礎和前提條件,對單證審核的管理是海關確定貨物合法進出結果的依據,二者共同構成了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合法進出的管理。 
  通俗地講,由于國家進出口貿易管制政策是通過外經貿及國家其他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貿易管制政策發放各類許可證件,最終由海關依據許可證件及其他單證(提單、發票、合同等)對實際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監督管理來實現的,因此執行貿易管制海關管理也就離不開“單”即包括報關單在內務類報關單據、“證”即各類許可證件、“貨”即實際進出口貨物這三大要素。"單”、“證”、“貨”互為相符,是海關確認貨物合法進出口的充要條件,也就是說對進出口受國家貿易管制的貨類,只有確認達到“單單相符”、“單貨相符”、“單證相符”、“證貨相符’’的情況下,海關才可放行相關貨物。 
  3.報關是海關確認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先決條件 
  報關作為一種程序實際上是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依法向海關進行進出口申報并辦理有關海關手續的過程,是履行海關手續的必要環節之一。通過前文的介紹我們了解到執行貿易管制政策海關監管是通過對“單”、“證”、“貨”這三要素來確認貨物進出口的合法性,而這三要素中的“單”和“證”正是通過報關環節中的申報手續向海關遞交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申報意味著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的情況,申請按其申報的內容放行進出口貨物。《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除海關特準的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該條款是關于收發貨人在辦理進出口貨物海關手續時關于申報環節法律義務的規定,也是我們前文所闡述的有關“單、證、貨互為相符,是海關確認貨物合法進出口的充要條件”之法律依據條款。因此,報關不僅是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必須履行的手續,也是海關確認進出口貨物合法性的先決條件。 
  三、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基本架構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制度是一種綜合制度,主要由海關制度、關稅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進出口許可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以及貿易救濟制度等構成。為保障貿易管制各項制度的實施,我國頒布了大量涉及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經過近幾十年的努力,我國已基本建立并逐步健全起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為核心的對外貿易管理與管制的法律體系,并依照這些法律制度和我國履行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 自主實行對外貿易管制。 
  (一)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制的意義 
  我國在建國初期就開始實行對外貿易管制,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通過,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中就規定, “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制,并采取保護貿易的政策”。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制由我國的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需要所決定的,幾十年的實踐證明,實行對外貿易管制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對外貿易發展具有極其重要意義。 
  實行對外貿易管制是保護和扶植我國的民族工業、建立與鞏固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系、防止外國產品沖擊國內市場、保障我國有限的外匯儲備能有效地發揮最大作用等方面的有效手段;實行貿易管制可以集中力量對國際市場的價格波動及世界經濟危機作出迅速反應,防止這些因素對我國經濟建設產生不良影響;實行對外貿易管制有利于加強我國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的斗爭能力,增強國際貿易中的談判地位;實行貿易管制還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國家職能,政府通過對外貿易管制,對外可以及時根據我國在國際斗爭中的政策和策略,調整外貿結構和格局,全面發展與世界各國的貿易往來,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全球經濟繁榮作出貢獻,對內則可以達到維護正常的國內經濟秩序,保障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豐富人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目的來源考試大網。 
  (二)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法律體系 
  由于貿易管制是一種國家管制,其法律淵源不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及各民族自治區政府的地方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以貿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淵源只限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國際條約。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 由國家主席頒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我國現行的與貿易管制有關的行政法律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 
  2.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了實施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基本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總和。涉及貿易管制范疇的行政法規很多,除國務院依據上述法律制定頒布的各類實施條例、實施細則或實施辦法以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其他行政法規還包括下列各項: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5)《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暫行辦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 
  (9)《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 
  3.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在本部門權限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總和,其效力低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我國現行的涉及對外貿易管制屬行政規章范疇的規范性文件很多,涉及的范圍也很廣,同時也是包括海關在內的國家各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行政執法中最直接、最廣泛的法律依據。舉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報關資格考試的管理規定》; 
  (2)《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3)《機電產品進口配額管理實施細則》; 
  (4)《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5)《特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實施細則》; 
  (6)《進口藥品管理辦法》; 
  (7)《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藥品管理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藥品管理法》; 
  (10)《進口獸藥管理辦法》; 
  (11)《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 
  (12)《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 
  (13)《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等。 
  4.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指國家及其他國際法主體間所締結的而以國際法為準,并確定其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一種國際書面協議。也是國際法主體間相互交往的一種最普遍的法律形式。 
  由于各國在通過國內立法實施本國進出口貿易管理和管制的各項措施的同時,必然要與其他國家協調立場,確定相互之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以實現其外交政策和對外貿易政策所確立的目標,因此國際貿易條約與協定便成為各國之間確立國際貿易關系立場的重要的法律形式。 
  我國目前所簽訂生效的各類國際條約,雖然不屬于我國國內法的范疇,但就其效力而言可將其視為我國的法律淵源之一。 
  目前我國所加入或締結的涉及貿易管制的國際條約主要有: 
  (1)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所簽訂的有關雙邊或多邊的各類貿易協定; 
  (2)《京都公約》――關于簡化和協調海關制度的國際公約; 
  (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公約》; 
  (4)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國際公約; 
  (5)1971年《精神藥物國際公約》; 
  (6)《倫敦準則》――關于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流的國際公約; 
  (7)《鹿特丹公約》――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國際公約; 
  (8)《巴塞爾公約》――關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 
  (9)《國際紡織品貿易協定》; 
  (10)《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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