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路費取消細則出臺 明確規定已預征的全部退還
2008-12-24 15:3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財政部、發改委和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昨日下發通知,公布了取消公路養路費等六項收費政策,并明確規定今后不得設立任何類似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這被認為是燃油稅改革的配套細則,但各地政府還貸二級公路取消收費的具體方案仍未出臺。
在此前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就已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取消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
由于海南省在此前就已經開征了燃油附加費,此次五部委通知規定,海南省將燃油附加費改為高等級公路車輛通行附加費,具體征收辦法由海南省制定。
通知要求,交通規費征稽機構要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繼續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車輛收費征收以及欠繳、漏繳交通和車輛收費的清理工作,有關征收和清繳收入要按照財政部門規定渠道全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
對于交通規費征稽機構已預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還的上述交通和車輛收費,上述通知要求要予以全額清退。
通知強調,今后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單位均不得設立新的與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維護建設以及機動車輛、船舶管理有關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