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運輸罰款3000元是高還是低
2008-7-1 9:5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昨日下午,一場聽證會改寫了行政處罰部門一方“說了算”的歷史。
車主姚某成了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因為對市交通局路政大隊對其超限運輸罰款3000元提出疑議,而走上聽證席。
讓行政處罰暴露在陽光下,維護群眾知情權、程序權,市規(范)制(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現場會暨陽光處罰聽證會拉開了序幕。
聽證會現場
聽證實錄:“對我的處罰太重了,請求從輕處罰”
南國大酒店三樓會議室,姚某涉嫌違法超限運輸案行政處罰聽證會召開。
案件調查人敘述,姚某于今年6月14日14時,駕車(車貨總重超過20 噸)裝運石粉,從高橋坑西至東洲,途經杭富沿江公路,經檢測車貨總重25.13噸。依據有關標準認定,該車超限5.13噸。違法事實有檢測單、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為證。
姚某對一份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委托代理人律師盛某說,“我的委托人在裝運石粉完畢后,出廠前曾在地磅上稱重過,車貨總重為24.7噸”,并出示石粉廠過磅單。
調查人答辯,路政部門使用為專用計量器具,檢測結果是超限車輛的認定的法定依據,且每年定期由市質量計量監督中心鑒定。姚某出具的地磅單據,一無過磅單位名稱和印章,二是人工手寫,三是姚某無法拿出地磅是否經計量部門檢定的依據。對姚出具的過磅單不予采納和認可。
據此,調查人根據《公路法》及交通部超限運輸有關規定,責令當事人自行卸去超限部分物資,并罰款三千元。
“對我的處罰太重了。”姚某不服。調查人答辯,根據規定,姚某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根據《浙江省公路超限運輸處罰標準》及《富陽市公路運輸超限處罰規定》,鑒于當事人是第二次違法超限運輸,三千元處罰合法、合理、公平。姚某沒有新的意見。
聽證會休會5分鐘評價。主持人宣布,路政機構主體合法、處罰程序規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裁量適當,依法執行前述處罰決定。
深度解讀
全省首創新在哪里:行政處罰檔次細了,彈性小了
公路超限運輸,是市交通局路政大隊一個行政處罰項目。根據《公路法》規定,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自由裁量空間彈性較大。
今年5月,路政大隊被市紀委確定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制試點單位,依據省交通廳《省公路超限運輸處罰標準》,出臺《富陽市公路超限運輸處罰規定》,根據違法情節輕重、超限車輛噸位、超限運輸重量不同,將罰款檔次細分到21檔,每檔幅度相差500元,從最輕的不罰款、教育放行,到最重罰款25000元以下,并規定多次違法超限運輸、沖卡、暴力抗法,可適當加重處罰。路政大隊制定了聽證規則,在當事人姚某申請后,即啟動聽證程序。
特意從杭州趕來參加聽證會的杭州市公路管理局局長助理李季豐認為,行政處罰聽證會在杭州乃至全省都是第一回,當事人行使了依法主張自己聽證的權力,而且聽證會從程序上的規范,保證了行政處罰結果的公正。
路政大隊大隊長凌國偉說,聽證前他們做足大量前期準備工作,建立了自由裁量權公示、說明、審核、責任追究制度等等,處罰細則按照從輕從重情節規定罰款上下浮動的具體百分比,大大減少了處罰自由空間和彈性。
同案不同罰差距13000元,“陽光處罰”來終結
為什么富陽要大張旗鼓地推進“陽光下處罰”?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說,就是要規范制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防止權力的自由性過大,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不當使用。
這是去年發生在富陽的真實案例。有兩家店,經營行業完全一樣,處于相同區域,違法形容和內容一樣,違法時間相隔無幾。被某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后,對1家罰款2000元,另一家罰款15000元。根據行政法規規定,上述違法行業罰則,可以給予警告、15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
“這樣的事情多了,就會造成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公信度遭受嚴重不良影響。而執法人員,當他個人權力可以彈性到13000元時,如果內部監管和外部監控不夠剛性時,則其主動出賣手中的權力的幾率將大大增加。”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說。
他認為,而且從內部監角度分析,這樣的執法廉潔存在很大隱患。因此,市紀委選擇了路政大隊和國稅局分別就公路超限運輸和偷稅這兩個行政處罰項目進行了行政“陽光處罰”試點。
年底前,全市推開“陽光處罰”
市紀委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公布及確認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機關、部門,在對法律法規及上級規范性文件進行整理匯編的基礎上,制定出細化的《處罰規定》,處罰規定不僅要將法律規定的罰則按照違法行為情節的輕重區分等級層次,而且要對各類從輕從重情節進行列舉并規定輕重的數額比例,防止自由裁量的隨意性。同時,制定本單位的《聽證規則》,以備當事人一經申請,即可啟動聽證程序。
市委常委、紀委書記應敏揚說,規制自由裁量權,就是維護群眾知情權和程序權,減單位部門的權,在處罰程序標準上更嚴密,追求行政執法良好公信力,預防行政執法職務腐敗,打造“陽光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