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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汽車業不存在壟斷行為

2008-8-15 13:2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自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簡稱辦法)似乎成了眾矢之的。業界近期熱議,《辦法》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廠家高度控制銷售權現象是否為壟斷行為,4S模式是否為好模式。 
  汽車業不存在壟斷問題
  “汽車行業不存在壟斷問題。”全國乘用車信息聯誼會秘書長饒達明確表示。
  饒達表示,“中國前三大汽車生產企業的國內汽車市場占有率總和不足50%,不構成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對汽車行業經營沒有任何規范作用。”
  對于管理汽車品牌銷售(4S模式)的政策??《辦法》是不是需要改,汽車企業的營銷政策是不是需要調整等問題,饒達認為,《反壟斷法》第七條中明確規定:“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兩個政策、法律之間不存在沖突。 “由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不是《反壟斷法》規范的內容。汽車品牌銷售屬于專營專賣范疇,對其監管和調控的政策是《辦法》。”饒達表示,《辦法》的所有規定都可以繼續實施,企業營銷政策不必為此進行修改和調整。
  廣州豐田惹爭議
  就在《反壟斷法》正式實施前一周,廣州豐田率先宣布放開對經銷商的價格限制,并支持經銷商面向用戶的優惠酬賓行為。其實,今年上半年車市增長低于預期,中高級別市場多款車型的終端零售價在不同程度上放開,已經是業內公開的秘密了。
  廣州豐田副總經理馮興亞明確表示:“廣州豐田希望通過提前行動,為經銷商留出一個緩沖時間,使經銷商能夠更好地適應《反壟斷法》實施后的新市場環境。”
  馮興亞所指,即是《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以及“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均被認為構成了壟斷協議,經營者將被處罰。
  “不許制定零售最低價”、以及“不許禁止跨區域銷售”是不是與《辦法》相沖突呢?饒達分析,其實《反壟斷法》的這些規定的前提是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汽車行業競爭充分,無一家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廣州豐田此舉,是為了和諧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關系。”汽車評論員藍畔對記者說,“實際上廠商、經銷商、消費者都是產業鏈上的一部分,之間有矛盾也相互依存,但利益總體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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