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單放貨例析與對策
2008-9-1 0: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2000年12月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下發了關于《規避無單放貨風險的通知》,通知根據當前無單放貨事件頻繁發生的現狀,提出了采取措施避免風險的要求。無單放貨歷來是航運領域里難以克服的頑癥。最近,FOB出口時無單放貨更是頻繁發生,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在FOB出口合同下,買方派船,由買方指定的船公司信譽欠佳、收買方憑保函放貨;
2.在FOB出口合同下,買方直接或通過其國內貨運代理指定出口國貨代接貨,并通知出口方將貨物交給該出口國貨代,由出口國貨代簽發本公司貨運代理提單,該貨運代理再將貨物托運給———程船公司,取得海運提單。船到中轉港后由中轉港貨代或買方用出口國貨代轉來的一程船海運提單提貨后找種種原因拒付貨款,出口方持有全程貨運代理提單卻收不到貨款。
3.目前比較嚴重的情況是,國外貨代企業未經批準即在華設立辦事處,并簽發全程貨代提單,但對貨代企業的實體流向卻不去控制,造成買方或其代理中途無單的情況下將貨物提走。更有甚者,國內貨代企業也混水摸魚,有的根本不簽發本企業貨代提單,而是以某外國公司的名義印制、簽發提單,一旦發生無單放貨面臨賠償便聲稱該外國公司為當事人,自己僅是代理外國公司簽發提單,以逃避法律責任。
最近我們正在處理一個案例:1999年5月間,中國四川甲公司與香港乙公司以FOB條件訂立數個出口雜糧合同,香港乙公司指示四川甲公司將貨物交給“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收到貨后的四川甲公司簽發了數套全程貨運代理提單,提單記載的承運人是“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請注意:未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天津”),目的港分別是神戶、高雄和基隆。后數票提單項下的貨物悉數被買方憑一程船海運提單或銀行保函在香港被提走后,香港買方托故不付貨款,然后銷聲匿跡。四川甲公司持有“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全程提單,向“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索賠,該公司稱提單是“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僅是簽單代理人h。經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在美國某市有辦公室,但對索賠一事一直未予理睬。后經查實“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法定代理人同樣是“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的負責人,無奈之下,四川甲公司委托律師起訴了該兩家公司并準備向《國際商報》投訴,以及向外經貿部、中國貨運代理協會反映情況。在此情況下,“天津ZT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出面準備與四川甲公司簽訂民事調解書。
根據這種情況我們建議:
1.主管部門應盡快制定有關提單的管理規定,對提單的內容、印制、簽發、轉讓等作出規定。同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貨代企業的監督管理,清理外國公司駐華辦事機構的非法經營、簽單行為,定期公布合法貨代企業名單,對國內貨代企業出借、簽發冒假提單進行欺詐活動,逃避責任的行為給予嚴懲。貨代協會應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懲戒職能,對一經發現核實的非法印制、簽發提單、假冒提單等行為除依章程懲處外,應在新聞媒體曝光,使貨主廣為知曉。
2.國內貨代企業應在加強自律的同時,注意選擇國外信譽好、營業規范的代理伙伴,以盡量減少國外代理的不規范行為給本企業帶來的責任和風險。在選擇國外代理伙伴方面,貨代協會應發揮更大的作用,比如可以由中國貨代協會出面考察國外貨代企業資信情況,對實力強、信譽好的可以向國內貨代企業推薦,對有前科或其他不良經營行為信譽差的國外貨代企業進行曝光,并要求協會成員企業不得與其訂立互為代理協議。
3.對于國內貨代企業受國外貨代公司委托簽發國外貨代公司提供的提單的,國內貨代企業應對國內發貨人出具擔保函,保證能控制貨物流轉并賠償不以該提單放貨給托運人造成的損失。
4.國內賣方應拒絕FOB條款,或在FOB條款下不使用貨代提單或在合同中約定使用某信譽良好的國內貨代企業的提單,并盡量減少中途轉船。
5.盡快成立全國性貨主協會,通過貨主行業組織的行業規范、約束交易行為,增加談判實力,協調貨主與相關行業的關系,有效保護貨主利益。
6.國內出口方對已發生的無單放貨案,應盡快作出反應,與買方、貨運代理、承運人等交涉時要格外謹慎,并最好委托海事專業律師盡快介入,以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