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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9月1日開始施行

2008-9-1 11: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南昌新聞網訊 國道線上機動車駕駛員不能“練車”、失業人員自主創辦的中小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冒充專利產品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從2008年9月1日開始,江西省、南昌市一批與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新條例、新辦法將開始施行。
《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嚴禁強制向中小企業索要贊助
《江西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是江西省第一部關于中小企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對中小企業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資金支持、社會服務、權益保護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失業人員自主創辦的中小企業;安置失業人員、殘疾人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中小企業;屬于國家、省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等,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有非法干預中小企業自主經營;侵占、毀損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中小企業財產;違法向中小企業收費、攤派或者要求贊助;強制中小企業加入各種協會等行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國道不得作為駕駛員培訓場地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車輛在公路上需要進行臨時檢修等作業的,應當先設置規范的標志,保證交通安全,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污染公路或者公路附屬設施。檢修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路面。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國道不得作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場地。
《條例》規定,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未經批準擅自超限行駛的,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公路上行駛的貨運車輛應當規范裝載,裝載物不得觸地拖行、遺灑的規定。違反《條例》并對公路造成污染或者損壞的,最高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條例》
水上設障敲詐可拘留并罰款
《江西省水上治安管理條例》是我省以地方法規的形式首次對水上違法行為設定處罰。今后,江西水警接到非法采砂、侵占航道、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此類報警時,將依據《條例》執法。
《條例》規定,今后,故意在主航道上拋錨停船、設置障礙物或在水上“碰瓷”制造事故進行敲詐勒索,情節較重的,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內的拘留,可并處1000元罰款。
《條例》規定,在水利防汛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非法采砂、取土的,將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同時,在水上非法攔截船舶堵塞、搶占航道,擾亂水上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將處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處以5日以上10日以內的拘留,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南昌市專利促進和保護辦法》
假冒他人專利最高罰5萬元
《辦法》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于600元。由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市專利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為假冒他人專利、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人提供便利條件的,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王小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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