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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免除部分責任是否有效

2009-10-27 12:3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消費者:  

    今年9月,我在南寧委托一家私營運輸服務部運送一批貨物到桂林,當時商定費用后,沒有細看便在貨運單上簽字。而貨運單是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背面附有可以免除運輸方的部分賠償責任規定,但字體很小,而且對方沒有解釋。后來,我的貨物途中丟失了一部分。現對方以貨運單已寫明可以免除他們的賠償責任的40%,只愿意賠償我的損失的60%。請問,我在不太清楚的情況下簽字,這樣的條款是否有效?     

    龔律師:  

    你和運輸服務部爭議的問題主要是格式條款的約定是否有效。  

    格式條款,也叫標準條款。我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為正確理解和適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13日起施行《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39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由此可見,你與運輸服務部簽訂的運輸合同,就背面的免除部分賠償責任的約定來說,關鍵在于認定服務部在簽訂運單時,是否做到了“采取合理的方式”進行必要的說明。如果服務部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約定是有效的,否則就是無效的。要是雙方達不成協議解決賠償問題,你可向法院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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