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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車物定損”5日內完成

2009-11-10 13:3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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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及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管理,規范鑒定行為,近日,省物價局在結合我省“車物定損”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制定并出臺了《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工作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全省“車物定損”工作作了進一步規范。 
  《暫行辦法》明確,省價格主管部門是“車物定損”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車物定損”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及對從事“車物定損”工作的價格鑒證(評估)機構和人員的管理。“車物定損”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原則,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車物定損”的管理工作。《暫行辦法》還規定,價格鑒證(評估)機構應在接到委托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并出具《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同時,對 “車物定損”工作的證件核發、文書格式,檔案管理、委托書填寫及辦理時限等方面也作了細致的規定。 
  “車物定損”是指依法取得價格鑒證(評估)資質的機構及其執業資格的人員,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員傷亡之外的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車載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訊)設施、農作物等的毀損進行勘驗、鑒定,確定其損失價值的行為。《暫行辦法》的出臺,對規范我省“車物定損”工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作用,為及時鞏固保全證據,準確評定交通事故車物的損失價值,保證事故調解或訴訟的客觀、公正性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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