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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普遍服務網點撤銷和業務停辦將更加規范

2009-11-17 14:1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1月12日,國家郵政局發布《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和《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規范了郵政企業設置、撤銷郵政營業場所和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時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程,細化了審批的程序和要求。兩個規定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撤銷營業場所應向社會公告
  《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明確了郵政營業場所設置、撤銷的主體是郵政企業,審批主體是郵政管理部門。郵政企業設置郵政營業場所應事先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填寫由郵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登記表,便于郵政管理部門日后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職責,保障郵政普遍服務和企業的合法權益。郵政管理部門審查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申請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征求當地用戶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郵政管理部門認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郵政管理部門作出同意撤銷的批復后,郵政企業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
  擅自停辦普遍業務將受處罰
  《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明確了郵政企業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要求郵政企業填報《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開辦種類情況表》,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暫時停止辦理、限制辦理或恢復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郵政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停止或限制辦理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作出了相應處罰規定。
  國家郵政局局長馬軍勝指出,兩個規定的出臺,提高了《郵政法》相關條款的可執行力和操作力,是貫徹落實法律規定、維護人民群眾基本通信權利的有力舉措;是健全完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保障機制,規范行政管理、強化依法行政的有效辦法。馬軍勝強調,郵政系統要從講政治的高度做好普遍服務工作,普遍服務網點不能隨意撤銷,普遍服務內容不能減少,普遍服務水平不能降低。他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兩個規定;郵政管理部門要將實施情況納入普遍服務監管報告內容;要加大對兩個規定的宣傳力度,不斷優化郵政發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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