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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實現快處快走

2009-12-29 22:53: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快速處置、調解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消除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帶來的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市公安局、市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日前聯合制定了《臨沂市機動車輕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0年1月1日在我市正式實施。記者第一時間對《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適用于機動車與機動車在蘭山區、河東區、羅莊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內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上發生的輕微交通事故。輕微交通事故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沒有涉及人員傷亡,且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輕微財產損失是指造成每車2000元以下車物損失,機動車僅車身前后保險杠、車燈、引擎蓋、門窗等外表件損壞,但發動機、車架、底盤、轉向、制動等部件未損壞,機動車可以繼續駕駛的。 
  輕微事故可當場進行認定處理為確保《辦法》的順利實施,臨沂市各機動車保險公司與市交警支隊共同設立“臨沂市城區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各財產保險公司派駐保險理賠人員在理賠中心設立理賠工作服務臺,及時受理交通事故快速理賠處理工作;市交警支隊在理賠中心派駐事故處理民警,設立事故處理窗口,對有爭議的輕微物損事故當場進行認定和處理,協助保險公司辦理相關保險理賠事宜。 
  當發生輕微物損交通事故,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時,應當相互查驗駕駛證、行駛證和保險憑證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及時向各自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報案。 
  在獲得保險公司報案號后,及時以文字方式如實記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姓名、聯系方式、機動車駕駛證號、車牌號、投保公司、交強險保險單號、保險期間、碰撞部位、過錯行為、事故責任等內容。當事人還可采用攝像、照相或者文字記錄等方式固定事故損失證據。在撤離事故現場后24小時內,憑《記錄書》或其它文字資料及相關證據,共同到“服務中心”辦理理賠手續。 
  當事人自認為財產損失在2000元以下而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保險公司或評估機構核定實際損失超過2000元的,可因理賠需要向“服務中心”交通事故處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認定,由保險公司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定進行理賠。 
  事故后不撤離現場的扣分處理對符合快速處理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警應當在記錄有關情況并由當事人簽字后,責令其撤離現場;拒不撤離的,依法強制撤離,并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和扣分。 
  以下十類事故則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快速處理程序:機動車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駕駛人未持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所持證件涉嫌假證的;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駕駛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駕駛人有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嫌疑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當事人對事實和成因有爭議的;一方駕駛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或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的;在19時至6時發生的事故; 
  未在本省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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