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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航道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12-31 23:3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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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2月28日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舉行的新聞通報會上獲悉,《福建省航道條例》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涉及航道管理體制、航道規劃建設與養護、航道及航道設施保護與管理、航道監督檢查等各個方面,是福建省繼《福建省港口條例》之后,進一步促進海峽西岸港口發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規。
《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水利、海洋、漁業、公安、環保、口岸、安全生產監督、海事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航道管理工作。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對如何設置劃分省、市管理的航道未作具體規定,《福建省航道條例》明確福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道管理工作,可依法委托其所屬的航道管理機構具體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航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設區的市、縣(市)航道管理工作。根據建福省港口航道體制改革的實際要求,《福建省航道條例》還授權福建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航道主管部門作出調整。并針對航道的社會公益性,明確了航道作為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有加大資金投入的義務,還把加強航道保護作為一項重要的內容。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人表示,《福建省航道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促進福建省航道建設及其等級的提高,增大航道通過能力,促進港口向大型化、專業化、深水化方向發展,提高港口集疏功能,擴大福建經濟輻射面,增強國際國內競爭力,從而將更有力地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的形成和福建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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