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送丟貨該不該全額賠償?
2009-12-6 12:33:00 來源:網(wǎng)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今年3月5日下午,某快遞公司接受委托運送一箱半導體二極管器件到成都一家電子器材公司。快遞單上約定貨到付款,運費總金額60元。此后1小時左右,托運人接到快遞公司送貨人員的電話,說貨物在運送途中被竊。 事發(fā)后,雙方進行了交涉。快遞公司承認對貨物丟失負有責任,但卻強調(diào),運單上面已明確地用深色粗體字印刷了“填寫本單前請閱讀背面說明條款,您的簽名意味著您已閱讀并接受約定”的條款。因此,公司只按相關協(xié)議所列明運費的5倍金額進行賠償。對此托運人表示不同意,認為快遞公司應當全額賠償貨物損失2萬余元。協(xié)商不成,托運人最終將快遞公司告上了法庭。
快遞送丟貨,到底該不該全額賠償?
說 法
審理本案的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指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提供格式條款的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律關于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規(guī)定,導致對方?jīng)]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對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該格式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本案中,托運人支付的運費中并沒有包含保價費用。托運人雖已簽名表示閱讀并接受運單背面說明條款的約定,但該條款有12條之多,其中限制賠償責任的格式條款為第10條,未用突出字體顯示,不易辨別,不足以表明快遞公司已特別針對限制賠償責任條款,采取合理方式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因此,貨物被竊后,快遞公司理應按貨物的實際價值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