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首部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誕生
2009-12-9 14:44: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獲表決通過,2010年3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
從2010年3月1日起,廣東省所有的政府采購活動都要嚴格執行新的“戒律”。
日前,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實施<政府采購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是廣東省近10年來頒布的首部財政地方性法規,將于明年3月1日起實施。
《辦法》共計6章,73條,其中對當事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各自職責作了規定,明確了采購基本程序和各環節的具體時間要求,補充了《政府采購法》要求地方立法明確的事項,并要求強化監督管理,嚴格了法律責任。
同時,《辦法》也集中體現了目前政府采購實踐中的“新元素”。比如,對電子采購的執行主體作出界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電子化政府采購,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信息化建設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制定電子化政府采購體系發展建設規劃,建設全省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單設“簡易采購程序“一節,對協議供貨的執行方式作出了規定。規定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公布的優先采購產品目錄,優先采購環境保護產品、節能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等。此外,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中首次明確的“采購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擇優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也在《辦法》中亮相。
該《辦法》自2009年7月首次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以來,先后共進行了3次審議,對部分條款作出了調整。在“三審”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為加強政府采購程序的公開透明,明確中標結果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告,供應商可以查詢評標等程序的有關資料。最終,常委會采納了該建議,專門增加一條規定: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布中標、成交結果和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名單,并公開評審記錄等相關資料。
業內專家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廣東省推進財政支出體制改革,規范政府采購管理,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解決《政府采購法》實施過程中普遍反映的價格高、效率低、監管難等問題具有極大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