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
2009-2-2 18:4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1月3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號公告,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英文名稱:Phenol)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
此次期終復審產品范圍與商務部2004年第2號公告中的產品范圍一致,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11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將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2號公告、2006年第64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公布的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本次復審調查將于2010年2月1日之前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