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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海關“入倉退稅”助企業御金融風暴

2009-3-15 14:5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如何以創新服務平臺幫助出口企業抵御金融風暴?為此,廣州海關積極探索“入倉退稅”政策試點為企業構筑“御寒”服務窗口。2008年12月,經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廣東國通物流城出口監管倉庫等4家出口監管倉庫被列入第二批享受“入倉退稅”政策試點范圍。這次獲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批準開展“入倉退稅”試點的出口監管倉庫全國僅有9家,可說是鳳毛麟角,廣州關區占了4家。

  從一個月到一小時:盤活企業資金

  廣東某大型電器生產企業得知廣東國通物流城出口監管倉庫爭取到“入倉退稅”這一政策后,決定飲“頭啖湯”。 2008年12月27日,該大型電器生產企業的近兩萬臺冷氣機全部報關出口進入國通出口監管倉庫,當天海關人員清點貨物進倉庫后,十分鐘就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該批貨物總值297.3萬美元,2月5日企業已向稅務部門辦理退稅343.6萬元。

  按照傳統的出口退稅政策,以往出口進入出口監管倉庫貨物必須全部實際離境后,海關才能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而大部分生產型企業,從生產成品到安排貨物實際出境,一般需一個月到幾個月不等,也就是說企業成品出廠后,需要一個多月時間才能取得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企業退稅額回籠較為遲緩。“入倉退稅”政策下,出口貨物不用實際離境,只要進入享受“入倉退稅”政策的出口監管倉庫就視同實際出口,海關在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環節,當場向企業簽發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不到10分鐘,企業即可迅速辦理出口退稅。

  貨物存入“入倉退稅”出口監管倉庫,企業當天就拿到出口報關單退稅證明聯,資金周轉期可減少約30到60天。對于遭受金融風暴影響的出口企業來說,“入倉退稅”仿如雪中送炭,不啻為外貿出口的助推器。

  進入倉庫視同實際出口:破解出口難題

  由于全球金融風暴影響,很多加工貿易企業因國外客戶取消訂單,成品無法按期出口,但加工貿易手冊又將到期核銷,不出口將導致合同逾期,影響新合同備案和執行,如將貨物出口存在境外倉庫,不但倉儲費用高,還要二次配送,企業面對兩難境地。“入倉退稅”破解了出口難題,企業可利用“貨物進入‘入倉退稅’出口監管倉庫視同實際出口”這一政策和功能優勢,將貨物出口存入出口監管倉庫。這樣既可迅速辦理出口退稅,盤活資金,又解決加工貿易手冊到期及時核銷、避免貨物在境外倉儲費用高、二次配送等問題,一舉多得。

  “入倉退稅”政策適應了國際采購商對商品進行全球配送的發展需求。對國際采購而言,對批量多、產地分散的“零擔”貨物,跨國公司可將貨物逐批報關出口存入出口監管倉庫,然后根據國際市場需求情況,再拼箱出倉離境。吸引了更多的出口貨物利用監管倉,拼箱出口。出口監管倉庫在原來倉儲功能的基礎上,派生出分裝、配送、拼裝等功能,成為出口貨物交割地。“入倉退稅”這一新政推出后,許多大型跨國企業紛紛調整經營策略,將出口監管倉庫替代境外倉庫,依托出口監管倉庫建立國際配送中心、國際采購中心。

  2008年11月以來,受金融風暴影響,全國外貿進出口金額逐月下滑,今年1月同比下降29%,廣東省更下降31%,但是廣州關區出口監管倉庫貨物進出口卻逆勢而上。2008年12月到2009年2月,廣東國通、廣州南沙國際物流、南海中南三家“入倉退稅”試點出口監管倉庫進出倉貨物金額同比分別增長9.4倍、8倍和24倍。

  廣州海關多項舉措:促監管倉發展

  據廣州海關介紹,試行“入倉退稅”政策也促進了海關的嚴密監管和高效通關。在實行“入倉退稅”政策前,海關在簽發出口退稅聯時為確保入倉貨物全部實際離境,必須對進、出倉報關單數據一一核對,需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進行進出倉數據的整理;而對于轉關入倉貨物,啟運地海關在簽發報關單退稅聯前為確認貨物已實際離境,經常要發函至口岸海關進行“二次核對”,造成倉庫主管海關工作量巨大,并存在一定的監管風險。

  實行 “入倉退稅”以后,海關創新監管方式,推行電子海關監管,實現海關與倉庫信息化聯網。倉庫在網上向海關辦理貨物進出倉庫備案、延期存儲、簡單加工、集中報關、貨物進出倉庫確認等業務,海關在網上審核和批復,企業人員無需持紙質單證往返海關辦理上述手續。企業足不出戶就可通過網絡辦妥海關業務。出口貨物進入出口監管倉庫后,海關能第一時間掌握有關情況,迅速簽發報關單退稅證明聯。

  廣州海關為支持出口監管倉的發展,2009年新年伊始,即推行入倉退稅、集中報關、網上備案、以柜代倉、電子轉關、分類管理、“協管員”管理等七項通關便利化措施,實現了倉庫24小時運作,服務促進物流業發展。

  “入倉退稅”進行時:大門敞開

  廣州海關有關負責人表示,廣州海關將繼續支持和指導符合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申請加入到“入倉退稅”試點行列。

  據介紹,出口監管倉庫是指由海關總署批準設立、專門存放已按規定領取出口貨物許可證或批件、已對外賣斷結匯并向海關辦完全部出口海關手續的貨物專用監管倉庫。根據規定,符合以下5項條件的出口監管倉庫可以申請“入倉退稅”試點政策:一是經營出口監管倉庫的企業經營情況正常,無走私或重大違規行為,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的能力;二是上一年度入倉貨物實際出倉離境率不低于99%;三是對入倉貨物實行全程計算機管理,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四是不得存放用于深加工結轉的貨物;五是具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監管設施及其他必要的設施。(吳 冰、唐慶林 周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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