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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須加征緩稅利息

2009-3-20 12:4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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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關總署昨日發布公告指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在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全部出口的,由海關通知中國銀行將保證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全部退還。對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內銷的,海關除依法征收稅款外,還應加征緩稅利息。   公告規定,緩稅利息具體征收辦法如下:稅利息的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現為0.36%。海關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時調整并執行。緩稅利息計算公式為,應征緩稅利息=應征稅額×計息期限×緩稅利息率/360
  對于計息期限的確定,公告指出,加工貿易保稅料件或制成品經批準內銷的,緩稅利息計息期限的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加工貿易E類電子賬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內銷時,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賬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
  公告最后指出,經審核準予內銷的,海關應當做出準予內銷的決定,簽發《加工貿易貨物內銷征稅聯系單》并批注相關意見,同時,選擇征收緩稅利息的適用利率種類為“活期存款”,交經營企業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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