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明確機場管理職能
2009-4-22 14:36: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新華社電 將于7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針對目前運輸機場管理中存在的發生航班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和其他駐場單位職責不清,互相推諉,不積極提供相應服務,以及擠占旅客候機場所等問題,作出了相應規定。
《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與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在生產運營、機場管理過程中以及發生航班延誤等情況時的權利和義務;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范并向社會公布;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并提供相應的服務;與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準確的信息。發生航班延誤的情況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和貨主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
同時,為了優化運輸機場內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的競爭環境,促使其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條例》規定,機場范圍內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采取有償轉讓經營權的方式經營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協議,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