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公路系統安全管理推出新舉措
2009-4-27 12:1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為進一步加強徐州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規范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行為,有效防止工程建設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公路法》、《江蘇省交通公路施工路段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徐州市公路管理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了《徐州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保證金實施辦法(試行)》。
該辦法適用于所有中標承擔徐州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含危橋改造工程、養護大中修工程)施工、監理服務等合同履行的從業單位。
辦法規定凡在徐州市參與干線公路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監理服務的從業單位在接受質量監督部門和建設單位安全監管的同時,必須接受屬地公路管理部門的行業安全監管,同時向屬地公路站交納一定數額的施工安全保證金。
安全保證金交納標準分為兩類,施工單位的交納標準為:合同工程中標價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下交納2萬元;合同工程中標價2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交納5萬元;合同工程中標價5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交納10萬元;合同工程中標價1000萬元以上至2000萬元(含2000萬元)交納15萬元;合同工程中標價2000萬元以上交納20萬元。
監理單位的交納標準為:監理酬金總額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交納5000元;監理酬金總額2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50萬元)交納1萬元;監理酬金總額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交納2萬元; 監理酬金總額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含200萬元)交納4萬元;監理酬金總額200萬元以上交納8萬元。
凡在施工期間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死亡1人(含1人)以上的,將扣除施工、監理單位全部安全生產保證金,情況嚴重的給予清退出場并記入履約考核“黑名單”。
工程項目在施工期間未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未被處以因安全問題而停工整改或受到罰款處罰的,屬地公路站應在工程項目交工驗收后28天內將安全保證金全額返還從業單位,若延期返還一天,將支付所交納保證金總額1‰的違約金。
安全保證金是一種作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經濟抵押,辦法在強化安全管理的同時對于安全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嚴格要求:首先明確了屬地公路站對所轄地干線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行為負行業監管責任,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安全監管時限從項目進駐開工到通過交工驗收結束,要求屬地公路站聯合建設單位項目指揮部針對項目特點制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辦法,明確項目安全管理目標、措施、制度、規定及具體檢查標準。年度轄區范圍內如發生因監管不善引發公路工程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市處將扣除屬地公路站所交的全部安全風險抵押金。其次要求公路站在監管期間應認真履行行業安全監管職責,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方式組織工程安全監管檢查和路政巡查,及時查處各類安全隱患和違規行為。并依據安全生產合同及相關規定對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從業單位視情沒收一定數額的安全保證金。最后著重提出公路站在下發有關安全整改書面文件或通報時,須由公路站安全、路政、綜合部門集體研究,并經站主要領導批準,報市公路處備案。按有關規定需沒收安全保證金時,須報市處業務部門批準,所沒收的安全保證金必須足額上交市處,統一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施工現場、施工路段安全管理。
該辦法的出臺,明確了公路站對所轄地干線公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行為負行業監管責任及安全管理的要求標準,同時規范了從業單位安全生產行為,進一步強化了徐州市干線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將對預防工程建設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起到積極地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