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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簽署金融合作協議 將建立貨幣清算機制

2009-4-28 12:3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會長陳云林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二十六日在南京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兩岸將就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加強合作。
  協議說,為促進海峽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推動兩岸金融市場穩定發展,便利兩岸經貿往來,海協會與海基會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
  協議指出,雙方同意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就兩岸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分別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確保對互設機構實施有效監管。雙方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得依行業慣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體安排。
  在貨幣管理方面,協議規定,雙方同意先由商業銀行等適當機構,通過適當方式辦理現鈔兌換、供應及回流業務,并在現鈔防偽技術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加強兩岸貨幣管理合作。 
  此外,雙方同意就兩岸金融機構準入及開展業務等事宜進行磋商。雙方同意鼓勵兩岸金融機構增進合作,創造條件,共同加強對雙方企業金融服務。
  協議指出,雙方同意對于所獲信息,僅為金融監督管理與貨幣管理目的使用,并遵守保密要求。有關第三方請求提供信息之處理方式,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
  在互設機構方面,協議規定,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后,由兩岸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考慮互惠原則、市場特性及競爭秩序,盡快推動雙方商業性金融機構互設機構。有關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資格條件以及在對方經營業務的范圍,由雙方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商定。同時,雙方同意對于金融機構赴對方設立機構或參股的申請,相互征求意見。
  協議還規定,本協議之議定事項,由雙方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貨幣管理機構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系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它單位進行聯系。本協議其它相關事宜,由海協會與海基會聯系。
  協議最后規定,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關準備后生效,最遲不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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