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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日照市交通事故司法援助“效果凸顯”

2009-5-26 13:5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我市年均發生各類交通事故近2萬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下達事故認定書后,當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損害賠償問題,但是95%事故當事人仍要求交警部門調解,不愿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5月19日,山東省日照市交警部門有關負責人告訴筆者。 
  據了解,事故當事人之所以要求交警部門調解是因為,有的事故當事人對通過訴訟渠道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認識不足。訴訟程序復雜、訴訟費用高、訴訟周期長以及當事人需要在交警、法院之間來回奔波等因素的影響,絕大多數當事人不愿意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民事賠償事宜。“大量的調解工作,不僅增加了民警的工作壓力,而且將矛盾集中至交警部門,極易引發信訪、上訪案件。”一位交警部門的工作人員說。 
  圍繞著既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又能將民警從煩瑣的調解工作中解脫出來,市交警部門進行了探索。經過反復調研,交警部門與法院初步形成了“由法院在交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建設,使當事人足不出交警大院,即可完成訴求”的構想,并努力與法院進行了溝通、磋商,確定由法院在交警大隊設立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獨立專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訴訟,并于2006年10月起在嵐山開展試點。開展試點后,不僅減輕了民警的負擔,提高了事故處理工作效率,而且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收到了非常好的社會效果。2007年5月,市公安局和市中級法院在嵐山區聯合召開現場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嵐山模式”。 
  2007年底,直屬、東港、莒縣、五蓮大隊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相繼建立,高速公路、日照港大隊也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受案點并開展工作。至此,法院在全市各區縣、直屬大隊均設立了法庭。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專門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獨立行使網上立案、財產保全、庭前調解、審判和執行職能。法庭在交警大隊設立辦公室、公開審判庭、群眾休息區等辦公場所。法院為法庭配備了5名工作人員,包括1名庭長、2名法官和2名書記員,開通電子印章和法院辦案信息系統,實現與院機關的微機聯網、信息共享。交警支隊為保證移交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了《交通事故調解案件移交規定》,規定勘查民警在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之后2個工作日內,將案件移交調解中心處理。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直接移交法庭審判人員,由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即日立案,道路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門結案,進入訴訟程序。 
  據悉,法院系統也制定了相關規程,對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的立案、財產保全、調解、審判、執行等環節進行了規范。對申請財產保全的,法庭在一個工作日內迅速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防止賠償責任人轉移財產。對一般性損害賠償案件或是經過交警調解未達成協議但爭議不大的,盡量簡化訴訟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盡可能地縮短訴訟期限。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依法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盡量縮短訴訟周期,力爭在20個工作日內審結案件。審判生效后,對無需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法庭直接負責執行;對判決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移交法院執行局負責執行。據了解,2007年以來,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法庭和服務中心共受理案件3926起,已審結3659起,審結率達93.2%;訴訟標的額19000余萬元,執結到位95%,較好地解決了事故各方的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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