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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產權交易統一規則形成

2009-6-30 15:15: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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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規范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國資委6月25日印發了《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規則》的適用范圍從上海、北京、天津和重慶四大交易所擴大到省級以上的產權交易機構,這意味著國內產權交易市場的統一規則日趨形成。 
  
《規則》明確,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首次信息公告時的掛牌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定的公告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掛牌價再次進行公告;如新的掛牌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重新獲得產權轉讓批準機構批準后,再發布產權轉讓公告。 
  
《規則》同時指出,在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涉嫌侵犯國有資產合法權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產權交易機構終結產權交易。當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若爭議涉及產權交易機構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的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按照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受理轉讓申請方面,轉讓方應當向產權交易機構提交產權轉讓公告所需相關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審核制度,對涉及轉讓標的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交易條件和受讓方資格條件設置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以及競價方式的選擇等內容進行規范性審核。 
  
在組織交易簽約方面,《規則》指出,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期滿后,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按照公告的競價方式組織實施公開競價;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由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買方報價孰高原則直接簽約。 
  
《規則》還明確,產權交易合同約定價款支付方式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價款數額不低于成交金額的30%。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時,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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