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物流立法而奔忙
2010-11-8 5:13: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本報記者張穎川
與北京交通大學人文學院法律系教授、博士、博士生導師、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張長青結識,緣于記者對一起航班延誤案件的采訪。張長青獨到而犀利的剖析給記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過這次采訪,記者了解到,張長青在法律領域的研究遠不止于此,對鐵路、物流等領域法律法規的研究和推進,更是傾注了他多年的心血和精力。
經過近10年的辛勤耕耘,張長青目前已經完成和正在進行的科研項目涉及鐵路客運立法研究、鐵路貨運立法研究、制定鐵路建設條例、制定鐵路客運與貨運條例、中國物流法律制度研究等近20個項目;學術方面已完成的著作有《鐵路法教程及案例》、《交通運輸法》、《物流法教程》、《運輸合同法》等十多部,目前正在研究撰寫《鐵路法研究》;發表學術論文近50篇……可以說學術成果頗豐,并在行業中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投身鐵路法研究
1993年初,張長青從中國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后,來到北方交通大學(2003年恢復使用“北京交通大學”校名)任教,到校后在法律課程方面,先后主講了合同法、經濟法、鐵路法、交通運輸法等課程。也就是從那時起,張長青與鐵路法、交通運輸法結下了不解之緣,特別是在鐵路法與交通運輸法研究方面,一場充滿著夢想與期待的馬拉松長跑就此開始。“北交大直屬于鐵道部,屬于部屬重點高等院校,有關鐵路領域內的科研課題、運輸法律問題等方面的研究就多一些,于是參與的機會自然就多一些。”張長青說。
這為其以后專注于鐵路法與運輸法方面研究打下了深厚的基礎。而真正全面介入鐵路法研究,始于1996年以后的《鐵路法》修訂工作。當時鐵道部主持開展《鐵路法》的修訂,張長青由開始是普通參加人到后來成為骨干,再后來是承擔鐵道部有關《鐵路法》修改方面的課題,由此開始介入鐵路領域內有關法律問題的研究。
在對《鐵路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張長青發現,我國在鐵路法領域的研究無論是材料還是著作都比較少,國外能夠翻譯過來的有關著作也是寥寥無幾;另外,相關研究人員更是屈指可數,這讓《鐵路法》的修訂工作遇到了很大的困難;同時,鐵路法涉及的范圍非常廣泛,名義上劃分為經濟法領域,但實質上屬于綜合法,既涉及行政管理方面,如鐵路建設問題、安全問題、許可問題等;又涉及橫向問題,如鐵路旅客運輸合同問題、貨物運輸合同問題、鐵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等。而這些問題又往往比較特殊,用傳統的民商法理論和經濟法理論難以進行分析解釋,需要有一個系統的交通運輸法體系來解決。這種種問題并未讓張長青退縮,反而促使他下定決心:就是再苦再難,也要把它攻下來!“交通運輸法特別是鐵路法涉及到國計民生,研究這個領域特別重要,這對于建立與完善鐵路法律法規體系,對于加強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對于保障鐵路運輸的安全,保證鐵路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發揮重要作用,都具有非同尋常的意義;另外,鐵路體制管理方面比較復雜,目前鐵路企業還沒有真正實現政企分開,不像航空、海運已實現企業化,所以需要研究的問題特別多。雖然研究人員少、資料少,但總要有人去做這個工作”。短短幾句話,把一個學者特有的堅持充分展現出來。“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面對著諸多難題和重重壓力,張長青一路勇往直前。在研究鐵路的法律法規建設上,張長青對比參考了國內同行業的法律法規,如《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規范。同時,對國外的鐵路法律建設問題進行了比較研究和分析,在此基礎上逐漸完善我國的鐵路法。
據張長青介紹,我國鐵路在法律法規建設上存在諸多問題,如鐵路運輸合同問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問題、鐵路建設法律問題、鐵路交通事故法律問題、合資鐵路用地法律問題等,而每一類大問題又可以細分出很多小問題,可以說是積重難返,在法律法規建設上嚴重滯后,治理起來自然也是難上加難了。就拿鐵路運輸合同問題中的旅客運輸晚點問題來說,雖然客運列車晚點在我國已是較為普遍現象,但旅客卻很難獲得相應的晚點賠償,因為法院及有關部門認為鐵路承運人給予晚點賠償于法無據,我國《鐵路法》、《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等鐵路領域的法律法規未對列車晚點賠償做任何直接、明確的規定。而國外像德國、瑞典、西班牙、日本等國家的法律法規對于列車晚點賠償就有明文規定,其中德國規定,從2009年7月開始,凡乘坐聯邦鐵路的乘客,當抵達目的地時間晚點一個小時以上者,可要求聯邦鐵路按原票價的四分之一進行賠償。晚點兩個小時以上,賠償額為票價的一半。所以,我國鐵路立法在延誤賠償方面應對國外同行及國內相關行業有所學習和借鑒。“隨著鐵路改革的不斷深化,鐵路立法已不能適應鐵路的需要。特別是作為鐵路基本法律的《鐵路法》實施已經17年,法律規范的內容與現實有很大的區別,法律實施的背景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而,亟須對《鐵路法》的內容進行立法完善和補充,以適應鐵路改革與發展的要求。”張長青說。
涉足物流立法
現代物流起源于美國,發展于日本,成熟于歐洲,拓展于中國。這是公認的世界物流發展軌跡。經過近幾年的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業已初具規模,但相應的法律法規的修改和制定有一定的滯后,物流法律制度還存在很多問題。對于這一現狀,張長青有著充分的認識和了解,并時時予以關注;同時,國家對物流領域一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另一方面不斷加強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張長青的研究范圍逐漸由鐵路法研究拓展到航空運輸、海上運輸等交通運輸領域,進而將研究的風向標指向了物流立法領域。
2008年5月,張長青主持了中國法學會的重點課題的研究——《中國物流法律制度研究》。經過一年多的實地調研和遍覽國外物流法律制度后,該課題目前已完成,初步構建了中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框架;2009年7月,張長青與鐵道部經濟規劃研究院研究員孫林合著的21世紀法學通用教材《物流法教程》正式出版,這為張長青的物流立法研究又增添了濃重的一筆。
在采訪中,張長青對記者深入分析了我國物流法律制度的整體情況。從總體結構上來看,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而系統地調整物流法律關系的部門法。現行的物流立法涉及眾多部門,如交通、鐵道、航空、內貿、外貿等等,而這些法律法規過于分散,缺乏系統性,甚至各個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著不協調和沖突的現象,這就使得物流法律法規的指導性和規范性作用難以落到實處。如同樣的貨物,在同一個國家,分別在海上、航空、鐵路運輸,受到同樣的損害,獲得的賠償往往不同,這就是所謂的“同貨不同價”;從完整性上來看,不少物流關系沒有法律法規加以調整和規范,物流業仍有不少法律“真空地帶”。比如什么樣的物流企業稱得上合法的物流企業,就沒有一個完整統一的標準;從法律效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物流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強。比如,我國現行很多涉及物流領域的法律法規多是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和頒布的,大多是一些條例、辦法、規定和通知等,規范性不強,在具體運用中缺乏操作性,難以產生法律效力,多數只適合作為法庭審判的參照性依據,不利于調整各物流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從時效性上來看,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相對滯后。隨著經濟體制、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環境等的變化,現代物流與傳統物流已大為不同,但由于現行的一些物流法規還是從原計劃經濟體制中延續下來的,很難適應市場經濟環境下物流的發展。“所以,應完善物流法律制度,建立符合我國社會主義特色要求的物流法體系,這是促進我國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張長青表示。在他看來,我國物流法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物流主體法,即確立物流主體資格、明確物流主體權利義務和物流產業進入和退出機制的法律規范;二是物流行為法,即調整物流主體從事物流活動行為的法律規范,它是各種物流交易行為、慣例法律化的產物;三是物流市場管理法,即調整國家與物流主體之間以及物流主體之間市場關系的法律規范,通過法律手段加強對物流的組織管理,創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是政府職能的一部分;四是物流標準法,即確定物流行業相關技術性標準的法律規范。“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應涵蓋與物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文件,通過對現有的物流法律規范的修改和完善,疏通各單行法律規范之間的承接和遞進關系,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物流法律法規框架。”張長青最后對記者強調。
個人簡介:張長青,北京交通大學法律系教授、交通運輸法研究所所長,北京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專業博士畢業,北京交通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導師,運輸與物流法博士生導師。國務院國資委專家庫法律專家,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復習指南教材編委與撰稿人,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命題組成員,鐵道部鐵路法修改專家組成員。首都法學、法律高級人才庫專家,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評審咨詢專家。曾獲“北方交通大學優秀教師”、“北京市優秀青年骨干教師”、“第七屆詹天佑鐵道科學技術專項基金獎”等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