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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貨物罰沒證據物流公司承擔責任

2010-12-25 20:36: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關鍵
    基本案情:甲服裝公司將價值6萬美元的服裝交給乙貨運公司運至俄羅斯,結果卻被告知該批貨物已被俄羅斯海關罰沒,甲服裝公司無奈之下將乙貨運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房山區法院近日判決乙貨運公司賠償6萬美元。
    甲服裝公司稱,2009年8月,該公司與乙貨運公司簽訂貨運合同,并支付運費7000美元。2009年9月,甲服裝公司到指定地點接貨時,被告知貨物已被俄羅斯海關罰沒。甲服裝公司認為,該批貨物在運輸合同中已經保價,故乙貨運公司應賠償自己損失。
    乙貨運公司辯稱,該方已按約將貨物運至俄羅斯,但是在通過海關時因貨物本身違反出關規定而被罰沒。因貨物本身不符合出關規定而導致的罰沒責任,應由甲服裝公司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之間的貨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乙貨運公司在收取了甲服裝公司包含貨物保價的7000美元運費后,應依約將貨物運至約定地點,其雖辯稱貨物因自身原因而被俄羅斯海關罰沒,卻未能提供相應罰沒證據,因此對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最終,法院認定乙貨運公司構成違約,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分析:上述案件,人民法院以貨運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罰沒證據,認定貨運公司構成違約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
    相應罰沒證據的舉證對于乙貨運公司至關重要。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也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乙貨運公司未能提供相應罰沒證據,無法證明貨物被罰沒的法律事實,貨物從法律意義上還在乙貨運公司的占有狀態下,收貨人沒有依據合同約定接收到貨物,乙貨運公司當屬違約,賠償貨物價值及其他實際損失,甚至自行承擔運費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我們無法判斷乙貨運公司為何未能提供相應罰沒證據的真實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判決生效后,乙貨運公司取得了相應罰沒證據,是可以申請再審或者由審判監督機關提起抗訴的,請求撤銷原判決,請求不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執行回轉。
    本律師根據我國民事審判的相關法律依據,對本案涉及舉證方面的問題,試析如下:
    一、舉證期限。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案件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限內舉證,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二、舉證期限的申請延期。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人民法院證據調查。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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