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中國海外投資要用海外貿易法
2011-10-27 16:51: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海外貿易法不是一部單向度的“對外貿易法”,而是一部實現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對接的雙向貿易法;不是一部單純地保護中國企業和公民的貿易法,而是一部著力構建國際貿易新秩序的貿易法;不是一部追求貿易順差的重商主義貿易法,而是一部爭取早日實現貿易平衡的綜合性貿易法。
自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一些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借助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斷對中國提起反傾銷、反補貼指控,中國政府一方面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另一方面也通過外交途徑呼吁其他成員盡快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然而最近一段時間,來自東南亞乃至中東阿拉伯國家的投資違約案例表明,中國的海外貿易正面臨新的考驗。一些國家采用極為特殊的方式,粗暴地干涉中國企業在當地正常的投資活動,對來自中國的消費者采取歧視性貿易政策。
中國企業在緬甸投資興建大型水電站受挫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事例。對于一個造福于中國和緬甸兩國的大型水電項目,中國企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但是,由于緬甸政府迫于國內的政治壓力,宣布中止合作,從而使這一具有象征性意義的大型水電工程被迫下馬。不僅如此,中東阿拉伯國家由于持續動蕩,國內的政治紛擾嚴重地損害了中國企業在當地的利益,中國投資興建的大型項目被迫停工,中國企業的財產和人員遭受嚴重威脅。
種種跡象表明,這些來自于非經濟方面的滋擾,正成為影響中國海外貿易的主要因素。中國政府一方面借助于外交手段,盡最大可能保護中國企業在海外的利益不受損害;但是,另一方面中國立法機關也應該盡快考慮修改海外貿易方面的法律規范,從而更加有效地保護中國企業在海外的投資貿易和消費行為。
現行的對外貿易法是建立在“重商主義”基礎之上的國內法,存在諸多不完善之處,制定統一的海外貿易法刻不容緩。
統一的海外貿易法不僅是一部規范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法律規范,同時也是一部規范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行為和中國居民海外消費行為的法律規范;不是一部單向度的“對外貿易法”,而是一部實現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對接的雙向貿易法;不是一部單純地保護中國企業和公民的貿易法,而是一部著力構建國際貿易新秩序的貿易法;不是一部追求貿易順差的重商主義貿易法,而是一部爭取早日實現貿易平衡的綜合性貿易法。
統一的海外貿易法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首先,必須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要求,建立內貿和外貿相統一的公平貿易規則。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曾經大幅度修改對外貿易法,將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變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然而,由于中國沒有爭取到“市場經濟地位”,因而中國在對外貿易中處處受到擠壓。未來的海外貿易法應當徹底打破傳統的立法格局,把“市場經濟地位”作為一個基本的法律假設,在此基礎上重新調整立法思路,確立各國貿易發展的基本原則,為締造公平合理的世界貿易秩序奠定法律基礎。
其次,必須建立貨物服務貿易與現代投資消費相結合的新型保護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國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現行的對外貿易法只考慮到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問題,而沒有考慮到對外貿易與對外投資之間的關系,更沒有考慮到對外貿易與海外消費之間的聯系,因而在保護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和中國公民海外消費方面缺乏應有的法律規范。未來的海外貿易法不僅要考慮對外貿易問題,而且要充分考慮海外貿易與海外投資、海外消費之間的聯系,建立一種相互促進、互相協作的貿易保護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和消費的利益。
海外貿易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應堅持統籌兼顧原則,充分考慮到貨物或服務貿易、海外投資、海外消費的特點,建立一種相互制衡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約束所在國政府的行為,充分保護中國企業和中國消費者的利益,這樣的海外貿易法才有實質意義。現在,由于中國缺乏海外投資的保障機制,特別是由于中國實行的是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與投資消費互不聯系的法律保護機制,因此,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中國公民海外消費不易受到保護。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從法律制度上建立一套綜合性的保護體系,從而使所在國政府在取消或者終止有關投資合同的時候,必須充分考慮到由此給自己造成的傷害,在干涉中國公民消費行為的時候,充分考慮本國企業所遭受的巨大損失,在對中國出口企業商品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的時候,慎重考慮本國的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
建立海外貿易保護的聯動機制,需要立法機關在制定法律規范的時候,既要考慮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保護條款,同時也要考慮海外投資和海外消費的法律規范,在法律文件中明確中國利益整體保護的原則。如果其他國家損害中國企業的投資利益,那么,中國政府可以按照海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有關保護程序,從而使所在國在采取行動時,充分考慮到由此帶來的嚴重后果,從而謹慎地評估撤銷或者終止中國企業投資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三,必須未雨綢繆,建立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國投資者和中國居民的利益。未來的海外貿易法應當引入西方國家行之有效的“爭議評審”程序規則,針對建設項目中出現的爭議糾紛,隨時啟動有關調查程序,并且由事先約定的專家委員會介入立案調查,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爭端,從而把損失降到最低。
制定海外貿易法不是商務部的事情,也不是其他開展對外貿易合作部門的事情,而是整個國家的事情。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快將制定海外貿易法列入議事日程,整合各方面的資源,在充分總結對外貿易法及其配套性法規經驗教訓基礎之上,吸收我國近年來推動海外投資、海外消費的各項方針政策,制定一部具有綱領性的海外貿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