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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最高風險限額賠償”不具法律效力

2011-2-22 11:12: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價值近萬元的皮草通過物流公司托運到外地,可貨物卻在中途運送丟失。此前,失主在辦理托運時為該皮草保價8700元,然而,物流公司稱其內部實行“最高風險限額賠償”制度,對于失主的損失他們只愿意賠償1000元,這讓得不到實際價格賠償的失主無法認可。 
  案情再現: 
  春節無法回家探親的劉某給妻子和女兒購買了兩件貂皮大衣,由于這兩件皮草價格昂貴,劉某在辦理托運時也非常仔細,他找到塘沽某物流公司為兩件皮草辦理了托運保價8700元,以便東西運送出現問題能得到相應的賠償。然而,春節前一個月寄出去的東西,春節后妻子也沒有收到。劉某趕忙找到了物流公司,而該物流公司在查明后稱,劉某寄的東西運送時丟失了。于是劉某拿出了當時為皮草保價的單據要求物流公司做出賠償。物流公司的負責人卻告訴他,這張單據僅能證明運送貨物的貴重性,不能作為賠償的依據。他還告知劉某,該公司實行“最高風險限額賠償”制度,貴重物品、易損、易碎物品等最高賠償限額為1000元。 
  劉某告訴記者,他仔細查看了托運訂單上的相關說明,上面并沒有寫明“最高風險限額賠償”制度。對此,該物流公司工作人員稱,該說明一般都會口頭告知顧客。而劉某在辦理托運時,該公司并未向他出示或說明過該制度,所以,對于物流公司運丟東西不照價賠償的說法劉某實在難以認可。 
  律師解答: 
  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王梅律師表示,失主劉某在為價值近萬元的皮草辦理托運時保價8700元,屬于保價運輸。保價運輸,是指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聲明貨物的實際價值,并繳納相應的費用,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壞時,承運人按照托運人的聲明價值賠償損失。 
  本案中,當劉某知道自己保價托運的皮草丟失后找到物流公司進行賠償,而物流公司卻以自己制定的“最高風險限額賠償”制度告知失主劉某僅賠償其人民幣1000元。該“最高風險限額賠償”制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無論物流公司是否在托運前對相關規則進行明示,都不發生相關法律效力。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該條款屬于霸王條款。(本文來源:濱海新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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