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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8月1日起施行

2011-7-20 2:2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作為《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重要配套規章之一,《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將于8月1日起施行。據悉,《辦法》對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明確提出“十條禁令”(詳見附表),違者將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公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規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線上開展流動檢測。禁止通過目測的方式認定車輛違法超限運輸。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公路超限檢測站執法人員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國庫。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時,不得收取檢測費用;對停放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內接受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未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執法人員進行超限檢測和執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從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參與攔截車輛、檢查證件、實施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辦法》強調,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及其他人員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檢測站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站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辦法》明確,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設置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政府批準。 
    公路超限檢測站管理辦法嚴禁的十種行為 
    ①未按照規定佩戴標志或者未持證上崗; 
    ②辱罵、毆打當事人; 
    ③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 
    ④擅自使用扣留車輛、私自處理卸載貨物; 
    ⑤對未消除違法狀態的超限運輸車輛予以放行; 
    ⑥接受與執法有關的吃請、饋贈; 
    ⑦包庇、袒護和縱容違法行為; 
    ⑧指使或者協助外部人員帶車繞行、闖卡; 
    ⑨從事與職權相關的經營活動; 
    ⑩貪污、挪用經費、罰沒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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