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附加費和緊急燃油附加費 進口企業勿忘申報
2011-7-26 18:38: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近日,寧波海關在對浙江某氨綸有限公司的一批進口貨物征稅時發現,這家公司向海運船公司支付了1200元的緊急燃油附加費,而報關單上卻沒有這筆費用。“海關聯系我們之后才知道,原來相關的燃油附加費也需要申報。”該公司進口部周經理表示,“這確實是我們日常申報中的盲點,通過海關對征稅規定的宣傳解釋,我們現在明白了。” 隨著國際油價的持續高位運行,大多數國際航運船公司都向客戶收取燃油附加費(BAF)和緊急燃油附加費(EBS)等費用。寧波海關發現,不少進口企業由于不清楚申報規定,只注意基本的海運費用,往往遺漏了BAF和EBS的申報。海關在后續稽查中進行補稅處理。
“根據海關法相關規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BAF和EBS是運輸公司應對燃油價格上漲、沖抵增加的國際運輸成本而向客戶收取的額外費用。這筆費用作為海運的相關費用,直接構成了貨物的運輸成本,很顯然是應該計入進口貨物海關完稅價格征收關稅的。”寧波海關關員薛剛解釋,“在實際的進口貿易操作中,進口企業往往是通過報關公司向承運人支付這筆費用的,其和報關公司的費用結算是在向海關申報之后,所以許多進口企業確實是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漏報了這部分費用。”
對此,海關提醒廣大進口企業,企業有義務向海關如實申報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進口貨物申報前應該與報關公司對燃油附加費和緊急燃油附加費的支付情況進行確認,切不可由于疏忽大意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