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頭罰款何其多以罰代管何時了
2012-5-24 10:51: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孫丹萍
一輛大貨車每年罰款3萬元,罰款不開票可打折;一處隱蔽交通拍照每年罰款額高達460萬元;踩了一下草地就罰款2000元;市場商戶每年需繳納幾百元到上千元的罰款才可繼續經營……罰款名目多、亂罰款的現象已經深入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并且已經存在了近20年之久。這么多年來,政府一直說要治理這些現象,但治理的結果是出現了更多更亂的罰款,使得人民群眾怨聲載道,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以及國家的長治久安。問題多元
罰款種類多樣,標準不一,執法部門繁多。
工商、稅務、交通、環保、衛生、城管等各行各業的主管部門都有罰款的權利,老百姓生活中碰到的罰款現象層出不窮,一不小心就掉到罰款的陷阱里面。據不完全統計,各種部門各種名目的罰款多達160種。以貨車超載罰款為例,路上執法部門非常多。有交警,也有路政部門,甚至連林業管理部門都有,有的地方甚至城管也跑上去罰款。交警以車輛行駛證的核定噸位認定超載;路政以車輛軸數以及單輪軸6噸、雙輪軸10噸認定超限;運管以營運證核定的標準認定超載超限;城管以道路限禁重量標志牌認定超重;收費站以車型認定超重。以上5個部門標準各不相同,各有各的依據,貨車永遠躲不開罰款。
罰款沒依據,成為權力尋租工具。
罰款是一種落實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被廣泛應用到各個執法環節。它能提高當事人違法成本,使當事人減少或不敢違法。但是,罰款不能沒有依據,更不能把罰款當成職能部門權力尋租的工具。沒有依據的罰款,在這個區域里,我說罰多少就罰多少,不給你理由,你不交錢就走不掉。罰款的依據一部分就是自己創造依據,比如用非法的隱蔽攝像頭來拍攝,做罰款依據。還有更惡劣的是,罰款金額可以議價,比如我說罰800元,如果你不要票了,就罰500元。再有就是重復的罰款,往返都罰款,又或者在這個省區罰了一次錢,到下一個省再罰一次。
權力尋租,就是行政部門以權力強迫受罰者與權力掌管者進行權錢交易,如超載罰款月票、工商行政罰款年票等。這種行為和制度的實質,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罰款,而是職能部門借管理權和處罰權以要挾受罰人,讓受罰人交少量的款項以換取長期的違法經營。同時,職能部門把罰款當成一種經濟,這種罰款經濟卻是建立在職能部門不作為的基礎之上。為了保證罰款經濟每年都能上臺階,勢必要加大部門不作為力度。如果地方管理日益規范,就無法保證大面積罰款的“可持續發展”。
罰款去向不透明,不公開。
現在的行政罰款必須是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也就是罰款收入要直達國庫,或者叫財政金庫,然后這個錢怎么使用,按照預算規則。至于執行懲罰單位自己的辦公經費、集體福利、個人工資、獎金、補貼等等所有都要另外走一條線,就是在預算里做合理安排。現在中央和地方的體制處理整個資金怎么分配問題的信息透明度是很低的,但是從現在所要求的政務公開、預算公開的導向來說,這些罰款收入應該公開,罰款應規范,罰款流向、用途應公開透明。影響嚴重
如果我們把罰款看成一個產業鏈,那么這個產業鏈的最終承擔者就是消費者。以運煤車為例,一輛40噸的貨車運一趟煤要被罰600元,這相當于每噸煤的運費提高了15元,按照全國年耗煤量19.5億噸計算,罰款金額高達292.5億元。當每一個大貨車司機熟悉整個公路上的“法治生態”以后,他就會有一個罰款預算,這筆預算最終要算到物流成本的頭上,最后是全加到消費者的頭上。
也就是說,雖然“亂罰款”本身從法治的角度來講是一個違法的行為,但是最終通過一系列的程序以后,在會計賬目上反映出來,變成一個物價的成本,到最后還是要老百姓來埋單,加重了老百姓的生活負擔,使得整個社會怨聲載道,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嚴重影響了黨群關系,損害了政府形象,威脅到執政黨的執政基礎和地位。對策建議
為解決目前罰款存在的種種問題,擬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為從源頭上遏制濫罰款現象,應由人大立法,明確規定哪些部門可罰款,罰款的依據是什么,根據情節不同罰多少都要有明文規定,要做到嚴格規范,逐步走向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
第二,建立公開的程序,明確罰款的去向和用途及相應的監督機構。
我們需要一套公開的程序,要知道這些罰款究竟有沒有利益鏈條在里面,究竟有沒有返還。要公開罰款走向的路線圖,從受罰者的口袋最終進入了誰的口袋里,看看到底是在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另外,既然罰款本身對人民群眾和整個經濟競爭力造成這么大的危害,那么最終財政預算的公開,是不是每年可以向人大提供的會計報表里單列一項罰款,注明每年罰了多少、收了多少、這些錢又做了什么。總之,這么多年來,我們積累了很多經驗,也有很多的教訓,最終歸結到一點,就是沒有什么比“公開”這兩個字更有力、更有價值、更有效果了。
罰款應嚴格執行我們現有的法律規定,收支兩條線,將罰款列入到財政賬目里去,在全國設立一個統一的罰款賬戶,所有的罰款都進入同一個賬戶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決定它的用途。
第三,加強依法行政,減少以罰代管現象。
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把依法行政貫穿于各級政府決策、執行、監督的全過程。改革行政執法體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積極推行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切實解決執法職責交叉、多頭執法的問題,杜絕以罰代管、以罰代教現象。(本文是作者在今年全國 “兩會”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