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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業存在十大共性“霸王條款”

2012-7-25 12:36:00 來源:市場導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次浙江全省征集“霸王條款”中,經專家的審查論證,快遞業成為維權重點,存在十大共性“霸王條款”。具體包括: 
1、無保價物品遺失,只退還運費,不予賠償。 
    【專家審查意見】“未保價物品退還運費”的法律依據是《郵政法》第47條;該條只適用于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按照《郵政法》第45條第2款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外的郵件損害賠償適  用相關民事法律; 
    《郵政法》第59條規定,快遞的快件損失賠償適用《郵政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據此,快遞服務的損害賠償應該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的規定; 
    按照《合同法》第312條、第61規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原則是:約定優先,其次協商,再次交付時到達地的市價。 
    綜上,本例屬于免除自己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霸王約定。 
2、寄件人因封裝不善造成快件延誤、毀損、滅失的,由寄件人承擔責任;或者如遇自然災害有他特殊情況,概不負責。 
    【專家審查意見】按照《合同法》第306條、第156條之規定,雙方都有包裝義務。因此,本例有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之嫌。 
    免責事由分為二種,一是法定免責事由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約定免責事由,即由快遞公司與托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免責事由,但免責事由也不能由快遞公司單方決定。上述條款免責事由已超出法定免責事由的法律規定。 
3、快件自交寄之日起滿30日或3個月,寄件人未提出送達異議的,視為已經安全、及時送達。 
    【專家審查意見】送達是其不賴于相對人之異議根本義務,本例顯屬限制自己義務、加重對方責任。 
4、本公司按照其運送標準經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這些標準并不屬于承諾,也不構成協議的組織部分,本公司不對運輸延誤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專家審查意見】快遞物流業的經營優勢就是快速、便捷,快速、安全地將貨物送達收件人,不僅是快遞物流合同的最基本內容,也是企業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如果運輸方不能按時送達,就構成了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本條,快遞公司免除了自己責任,排除了對方的權利。 
5、快遞公司人員在交付快件時,要求消費者先簽收后驗貨,且外包裝不破損時不對內在商品質量負責。 
    【專家審查意見】此規定及做法,使得消費者無法檢驗貨物,無法對標的物的質量提出異議,實際上排除了消費者檢查標的物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質量異議權和公平交易權。 
    根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郵政行業標準》相關規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 
    快遞行業“先簽收后驗貨”的行為違背了《郵政行業標準》關于快件的送達與簽收順序的明確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單方限制消費者的權利,轉嫁了企業經營風險,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 
6、無法派送且寄件人聲明不退回的托寄物,視為拋棄物,承運人有權自由處置,但寄件人應承擔第一程費用。 
    【專家審查意見】拋棄物必須是基于物權人作出明確意思表示,聲明不退回并不意味著拋棄。故承運人對寄件沒有處分權。基于承運人與寄件人的債務關系,承運人可以要求寄件人領回或者提存。故本例應屬無效。 
7、貨物交接以外包裝完好為驗收標準,而包裝內貨物短少或損壞,責任由托運人自負。 
    【專家審查意見】外包裝完好,與運送人是否履行了包裝義務有關;貨物是否短少或損壞,與其是否履行了安全送達義務有關。可見外包裝是否完好與運送人是否履行了安全送達義務并無必然聯系。本例運送人以外包裝完好推定其履行了安全送達義務,在邏輯上屬于偷梁換柱、以偏概全;在法律上則屬于免除和減輕自己的責任與義務。 
    同時,該條款與《合同法》規定的 “雙方都違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原則相違背。 
    所以,快遞公司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屬無效的格式條款。 
8、任何索賠必須在快遞組織接受快件后30日或180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否則快遞組織將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專家審查意見】違反法律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 
9、如快件內物品屬于禁限寄物品或其他違法物品,快遞服務組織有權給予沒收。 
    【專家審查意見】沒收作為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快遞企業沒有此項權力。 
10、查驗,快遞企業有權在未事先通知發件人的情況下對快件進行開封查驗。 
    【專家審查意見】快遞企業有權對交寄的物品進行查驗 (信函除外),但是這種查驗必須是在交寄物品時當面進行的,經營者規定不通知寄件人,有權開封查驗,是將有限制的權利上升為絕對權利,經營者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堂而皇之地排除了消費者應當享有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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