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申報期限,最長延至470天
2012-7-4 15:00:00 來源:濟南時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記者從濟南市國稅部門了解到,7月起,新的出口退稅政策將正式施行。新政策擴大了生產企業收購貨物出口退稅的范圍,將部分未按規定申報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同時放寬了企業申報退稅期限,由原定90天調整為最長470天(從出口之日算起),這一政策將惠及濟南2948家已辦理出口退稅認定的企業。
“新的政策目前已經到了省局,估計省里會出臺相關配套政策,然后再對各級稅務部門和企業進行政策培訓。”歷城區國稅局出口退稅業務負責人3日告訴記者。這位負責人解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出口享有零稅率,但是不少企業因為沒有申報退稅,享受不到這項優惠。這次政策調整以后,企業申報退稅的時間和條件都寬松了不少,能夠更好地享受到退稅政策。
據了解,財政部、國稅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國稅總局同時發出《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出口退稅貨物的條件、范圍、計稅依據、退稅率、申報時限等內容。此次調整將部分出口貨物由征稅調整為免稅。比如說,之前有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稅,或者雖已申報退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等,按規定是不能退稅的;而自7月1日起,企業遇此情況可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出口5類商品應視同內銷貨物計提銷項稅額或征收增值稅。一是國家明確規定不予退(免)增值稅的貨物;二是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退(免)稅的貨物;三是出口企業雖已申報退(免)稅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有關憑證的貨物;四是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貨物;五是生產企業出口的除4類視同自產產品以外的其他外購貨物。此次新出臺的政策,將上述5種商品中的二、三、四條,改為免稅政策。
另外,企業申報退稅的期限也進一步放寬。原規定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后90天內申報退稅,否則不予退稅;此次調整后,凡是當年出口的貨物須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稅。市國稅局工作人員表示,從出口之日算起,申報退稅期限最長可達到470天。
同時,按照原規定,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再出口的,不予退稅。本月起,外貿企業進口的貨物若需要出口,憑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也可申報出口退稅。在辦理出口貨物的報關后,企業依據相關出口單證登錄出口退稅申報系統,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部門審批后向出口企業開具收入退還書,中國人民銀行從國庫中將退稅款直接劃撥到出口企業銀行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