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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農村公路條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12-31 12:03:0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云南省農村公路條例》是云南省第一部全面規范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管理和保護的專門法規,是將農村公路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的一次有益嘗試。條例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在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云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德文說。 
  據張德文介紹,該條例共7章48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和建設、養護管理、資金籌措和管理、路政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條例明確了農村公路資金籌集渠道和具體標準;把上位法沒有規范的村道納入本條例的管理范圍,切實加強農村公路特別是村道的管理和保護,使農村公路的管理保護更全面,措施更具體;進一步強化、細化了法律責任,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農村公路的安全暢通。條例結合云南農村公路點多、面廣、線長的實際,突出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重點,使農村公路工作更具有規范性、權威性、強制性和可操作性。 
  張德文認為,該條例具有以下特點,即明確了農村公路的管理體制、責任主體和職責、建立了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體系、保障了農村公路資金籌措和使用,同時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強化、細化了對違法行為的追究。 
  條例規定了農村公路實行政府主導、行業監督、部門配合、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管理體制;縣級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公路的管理工作;明確了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在農村公路工作方面的職責。明確了養護向市場化發展的運行機制,養護執行的規范和評定標準,具體規定了農村公路養護應當遵守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養護方式、大中修養護工程的要求、小修工程和日常養護的責任主體和方式等,解決重建輕養、體制老化、機制不活的狀況,確保農村公路的管理水平和養護質量的提高。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度。四級以上農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橋梁、隧道建設項目,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其他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可以以縣為單位組建1個或者多個監理組進行監理。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村公路養護實行專業養護與群眾養護相結合、日常養護與集中養護相結合的方式,注重預防性養護,逐步實現專業化養護。鼓勵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具備資質條件的養護單位,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對等級較低、自然條件特殊等難以通過市場化運作進行養護的農村公路,可以實行干支線搭配,建設、改造和養護一體化招標,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養護。 
  “條例結合農村經濟發展落后、農民收入水平低、農村公路管理工作難度大的實際,同時又要確保各類損壞農村公路和影響農村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針對不同的禁止性行為分別設置了不同的罰款下限,細化了處罰方式和罰款數額,體現責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規范了行政處罰行為,防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濫用,以保障條例有效貫徹實施。”張德文說。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和管理職責的;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截留、侵占和挪用農村公路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的;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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