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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

2013-1-27 10:20: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 本報記者 張穎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理今后有了新依據。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 《解釋》)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共有29個條文,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實踐中的疑難、熱點問題一一作出回應。
    《解釋》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確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的賠償范圍,處理了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之間的關系。根據《解釋》,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該解釋雖然只有29條,但解決了以往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的主要爭議問題,它是針對我國當前道路交通形勢的一部‘好法’。之所以‘好’,一方面是因為它‘實用’,29個條文基本涵蓋了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以后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審理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另一方面是因為它‘愛民’,通篇強調的都是如何保障好人民的合法權益。”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盧潁中說。
    司法解釋亟待出臺
    有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一審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為744570件,比上一年上升21.54%。2012年上半年,新受理的案件更是達到403476件,位居增幅最快的民生類案件的前列。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人民群眾的基本人身財產權益,如何迅速妥當地審理此類案件,及時化解矛盾,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參與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人民法院踐行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解釋》的價值基礎和現實依據。
    隨著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2006年《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及2010年《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在審理中逐漸出現了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在責任主體及其責任范圍的判斷上,實踐中的形態多種多樣,如何準確認定責任主體及其責任范圍,需要統一裁判尺度;交強險制度的建立和商業三者險的逐步普及,致使此類案件在法律關系上具有復雜性,如何針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相應的法律規范,需要明確裁判依據;結合我國的現實國情,在依法保障受害人權益的前提下,如何為相關行業及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提供必要的發展空間和行為自由,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等等。
    針對上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起即啟動了該《解釋》的起草工作,并于2012年3月21日~4月21日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過程中,共收到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見建議600余件,在總結、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認真討論,最終于2012年9月17日第1556次會議通過了《解釋》并于近日實施。
    傾向保護弱勢群體
    以往,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復雜多變以及法律法規不夠明晰,往往使得相關案件責任主體不清、賠償范圍不明,處于弱勢群體的受害人因此很難獲得合理的賠償。該《解釋》的出臺,便更多傾向于對弱勢群體的利益保護。
    如道路交通損害的財產損失部分,之前存在很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大量存在。《解釋》明確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財產損失包括重新購買事故車、維修費用、運營車輛停運損失、私家車代替工具花費等。這樣,事故中受損的出租車主不僅可以主張“份子錢”,還可以主張誤工合理損失;私家車主也可以主張包括“代步費”在內的合理賠償了,最大程度地彌補受損害車主的權益。“《解釋》中強調的精神損害賠償,不僅包含直接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生理痛苦導致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目睹過于慘烈事故現場群眾的‘震撼損害’。關于后者的界定費用,至少包括必要心理輔導、平復心理創傷在內的花費。這也是《解釋》更為人性化的體現之一。”盧潁中對記者說。
    關于索賠問題,《解釋》規定,事故出現后,不管責任在何方,“交強險”部分首先由保險公司予以賠償,如果“交強險”部分沒有完全彌補損害,“商業險”部分再進行賠償,最后才是肇事車主的賠償。這樣,受害人在與肇事車主對簿公堂前,至少可以先拿到保險費用,更全面地保障了弱勢群體的利益。
    為了使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弱勢群體得到全面及時的賠付,《解釋》還規定了多種連帶責任形態以保障受害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具體情況選擇賠付對象:將掛靠車輛的掛靠單位作為連帶責任方,解決了找尋掛靠車賠償難的問題;將“套牌”車主作為責任連帶方,解決了無法確定事故車的難題;將“拼裝車”、“報廢車”的出賣人作為連帶方,可以更好地杜絕這些“危險品”上路行駛。
    管理者將更多擔責
    現實生活中,機動車運行的具體情況千差萬別,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由誰承擔侵權責任是案件審理中的焦點。《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權責任法》關于責任主體的認定已有規定,但仍然需要結合審判實踐就若干具體情形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解釋》在此問題上合理確定了相關的責任主體及責任形態,其中尤其強調了道路管理者和建設者的責任確定。
    在實踐中,因道路上擺放、丟棄的物品導致車輛閃避不及造成的事故經常出現。這類事故往往很難找到責任主體。對此,《解釋》將道路的管理者作為責任主體進行了規定,一旦發生此類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做到了及時清理、防護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擔責任。
    “對此,道路管理者也不必不滿,一方面,《解釋》要求只有在道路管理者有過錯的時候才承擔責任,對那些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無法以現有技術手段及時處理的情況,法律并不要求責任的承擔。另一方面,像高速公路、停車場這樣的收費路段,管理者既然已經收取費用,當然要履行車輛的安保責任。”盧潁中向記者進一步解釋道。
    另外,近幾年來因道路、橋梁、隧道設計施工質量不過關導致的交通事故也經常出現,以往此類事故多以“天災”或者不可抗力等理由讓司機“吃啞巴虧”。《解釋》將此類事故作為重點加以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支持。這就給予車主向施工單位和設計單位索賠的權利。
    盧潁中認為,這樣規定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不但可以敦促道路管理者積極履行職責,另外國家越來越強調對公共事業工程問題的重視,通過這個《解釋》將索賠主體擴大,可以更好地監督工程質量。
    酒駕事故入交強險
    按照現行《道路交通法》規定,即便是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損害,車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進行一定賠付。《解釋》對此加以重新定位,對那些非法進入封閉高速公路的車輛或個人,按照《侵權責任法》第76條處理,即“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這是法律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為的排斥和否認。
    現實中,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是道路交通安全最為排斥的行為,不僅因為其違法,還因為其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規定,此類情況因屬于非法行為,所以不在交強險賠償范圍。這樣做的后果是,損害會因為沒有保險賠付,而轉嫁到受害人身上,導致其無法及時得到賠償。
    對此,《解釋》以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強險的功能為依據,將酒駕、毒駕或故意造成損害的后果,納入到了交強險保障范圍,明確規定這些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然對受害人人身權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該規定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發揮了交強險的功能,另一方面也使侵權人承擔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制裁了侵權行為。
    積極創新訴訟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公眾反映較為普遍的問題是訴訟程序較為繁復,訴訟成本較高,當事人往往需要分別提起多個訴訟才能解決一起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問題。
    針對這方面問題,《解釋》在訴訟機制方面確立的目標是,在依法保障各方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前提下,為當事人提供具有實效性的一次性糾紛解決機制,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在此目標之下,《解釋》明確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除此之外,《解釋》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多因一果導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交強險人身傷亡請求權的轉讓、“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等其他問題也作出了規定。
    “這個訴訟機制,既能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又能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減少訴訟成本,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能在其他類案件中貫徹、推廣這種一次性解決糾紛的創新訴訟機制,將會給當事人帶來極大的便利,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和司法為民原則的落實。”盧潁中建議道。
    如何落實更為關鍵
    正如最高法院所示,《解釋》是具體實施《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是人民法院統一裁判尺度、明確裁判依據、充分保障民生、促進形成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舉措,將對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對形成和諧的道路交通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
    法律規定的完善、明晰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公平、公正審理的第一步,該司法解釋解決了“有法必依”的問題,下一步的關鍵則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對此,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在今后一段時期內,人民法院將嚴格按照《解釋》辦事,并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各種解決機制,促進形成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
    盧潁中也對此提出建議。他認為,貫徹落實好該司法解釋,物流企業理解、領會該司法解釋十分重要。該司法解釋中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將機動車管理人納入到過錯責任的主體范圍之內的規定、套牌車以及報廢車的規定、賠償主體的規定、交強險規定都與物流企業息息相關,建議物流企業認真學習該司法解釋,在日常管理中、交通事故糾紛中用好上述規定,這十分重要。
    “作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雙方當事人,都應積極學習掌握上述司法解釋,這樣才能在糾紛處理中得到法律的保護,并對人民法院的執法進行監督。同時也希望各級人民法院能充分落實該司法解釋,使這個有利于減少當事人訴累、保護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善法’成為交通事故訴訟參與者的‘綠傘’。”盧潁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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