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遞物流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要公示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目錄;寄遞物流經營者對收件物品未進行非侵入式查驗或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最高處罰30萬元。
12月5日,在烏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烏魯木齊市寄遞物流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審議通過,《條例》對寄遞物流作出了上述相關規定。
據了解,寄遞物流行業市場發展迅猛,但烏市寄遞物流行業存在管理法規不健全、監管部門職責不明確、辦法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保障首府寄遞物流安全,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制定可操作、符合實際的地方性法規,非常必要。
《條例》共三十二條,規定了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關于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等協同部門在寄遞物流安全管理工作中應盡的職責。并對寄遞物流經營者、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作了規定。
《條例》規定,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收寄、分揀、運輸、投遞、安檢等環節和道路貨物運輸收貨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接入寄遞物流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信息平臺。
同時,寄遞物流經營者應當在營業網點、處理中心、分撥中心以明顯方式公示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目錄、收寄驗視制度、實名登記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過機安檢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和安全標識等內容。
此外,寄遞物流經營者在收件物品時,應當檢查安全信息、核實寄件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按照實名制登記要求進行登記,登記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個月。
《條例》中還明確提出,寄遞物流經營者對收件物品未進行非侵入式查驗或未執行收寄驗視制度的,由寄遞物流管理機構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下罰款。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條例》規定,未及時發現寄遞物流經營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現后未及時采取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寄遞物流安全管理的行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給予獎勵和表彰。
據了解,該《條例》將依法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后頒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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