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為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綜合考慮試點項目實施日期、進度進展、完成投產情況等因素,《辦法》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支持,物流標準化項目的建設與改造,對單個項目補貼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的30%,最高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對于托盤租賃業務,經認定后給予租賃費用補貼,補貼額不超過租賃費用(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的30%,單家企業不超過500萬元;對于現有非標托盤的標準化改造業務,經認定后給予改造費用補貼,補貼額不超過改造費用(以實際支付金額為準)的30%,單家企業不超過500萬元;對于物流標準推廣應用項目,經考核通過,給予不超過實際支出費用30%的補貼,單個項目補貼額不超過100萬元。
對于公共服務能力強、公益性強的項目或試點效果明顯,對行業有創新、引領、示范效應的項目,可適當提高支持比例和額度。對已完成投資總額30%以上的試點項目,可提出一次資金預撥申請,經第三方中介評審機構審計確認,可按照項目實際完成投資額不超過30%的比例核撥。
據悉,申報項目應為在建或新建,原則上應于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申請資金支持部分需基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項目已發生的實際支出金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