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要求,運管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對年運量10萬噸以上的煤炭、鋼材、水泥、砂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進行調查摸底,對于年運量50萬噸以上源頭單位,將納入重點貨運源頭企業名單,本月底前報請當地政府公布。運管部門將采取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加強對重點道路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的監管,督促貨物源頭單位履行公路超限運輸治理裝載主體責任。
按照規定,貨物源頭單位要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安裝符合標準的貨物計重設備和設施,按照貨運車輛核載質量和裝載要求裝載,如實計重﹑開票﹑簽發貨物裝載單,建立﹑健全貨運車輛裝載進出場﹙站﹚的登記﹑統計制度,從源頭杜絕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出場(站)上路行駛。
對超限運輸,我市實施對超限運輸的車輛、駕駛員、企業及貨物源頭單位“一超四罰”制度,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運管部門將吊銷其道路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違法裝載貨物源頭單位,由運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違法超限裝載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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